关于印发霍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抗震救灾工作要求,经第十八届霍山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霍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2年9月10日
霍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地震灾害背景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
1.5.2分级负责
1.5.3综合协调
1.5.4属地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2.1.1霍震指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2.1.3办公室及职责
2.2 工作组及职责
2.2.1工作组
2.2.2工作组职责表
2.3 现场指挥部
2.4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 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4 有感地震的应急管理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5.2 响应确定
5.3 响应启动条件
5.3.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5.3.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5.3.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5.3.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5.4 响应级别启动程序
5.5 自行启动机制
5.6 信息共享机制
5.7 社会动员机制
6 响应处置
6.1 先期处置措施
6.2 6.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或5.0-5.9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6.2.1Ⅰ级响应措施或Ⅱ级响应措施
6.2.2Ⅰ级响应结束或Ⅱ级响应结束
6.3 4.0-4.9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6.3.1 Ⅲ级响应措施
6.3.2 Ⅲ级响应结束
6.4 3.5-3.9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6.4.1 Ⅳ级响应措施
6.4.2 Ⅳ级响应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7.1.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7.1.2强有感地震事件响应措施
7.2 临震预报事件
7.2.1临震预报事件应急管理
7.2.2临震预报事件响应措施
7.2.3临震预报事件响应终止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7.3.1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7.3.2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7.4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4.1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7.4.2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8 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8.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8.7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8.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8.9 志愿者队伍建设
9 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9.2 通信保障
9.3 资金保障
9.4 救援队伍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9.6 物资保障
9.7 宣传保障
9.8 安全保障
10 附 则
10.1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修订与管理
10.3 预案体系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地震灾害背景
霍山县地质构造复杂,受多条地震活动断裂带的影响,境内地震活动频繁,历史地震和现代中小地震活动的频次与强度在我省十分突出,是我国东部地区著名的“震情窗口”。霍山历史上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9次,其中1917年1月24日发生的6¼级地震是迄今为止安徽省最大的地震,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霍山县多年来一直是安徽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16年执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霍山县大部分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本县及周边地区震情形势依然严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地震应急预案》《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或发生在邻近地区涉及我县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
霍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霍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5.2 分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5.3 综合协调
县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在霍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各驻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5.4 属地管理
地震事件发生地县乡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驻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霍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织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霍山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霍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指挥本县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协调军队、武警等驻霍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维稳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负责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1.1 霍震指组成
霍震指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政府外事办)、县委统战部(县委台办)、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县教育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城管局、团县委、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霍山中队、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国网霍山县供电公司、中国霍山分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霍山分公司、衡山镇、落儿岭镇、诸佛庵镇、黑石渡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佛子岭镇、大化坪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镇、漫水河镇、太阳乡、上土市镇、太平畈乡、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港澳事务,协调安排到我县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县委统战部(县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发布涉台信息,管理台湾媒体采访。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和处置。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霍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指导防震减灾相关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指导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县科技经信局: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组织医药、食盐的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委):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和接受捐赠资金,并会同县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县域国有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污染环境案件鉴定工作。
县住建局(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导实施地震灾后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工作。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县交运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县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水务局: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相关险情排查、评估和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县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县文旅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家属抚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受灾城区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团县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县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乡镇各单位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负责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县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武警霍山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佛子岭水库管理处:负责对佛子岭、磨子潭、白莲岩三大水库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霍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霍山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协助开展本辖区救援救灾工作;组织安置转移受灾群众;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等。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1.3 办公室及职责
县震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县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地震局以及县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县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县地震应急预案;协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演练、救援队伍训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完成上级指挥部确定的其他任务。
2.2 工作组及职责
2.2.1 工作组: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主要有:综合协调组、监测预报组、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转移安置组、设施保障组、物资管理组、社会治安组、灾情数据组、灾害评估组、媒体宣传组等11个工作组。县震指根据需要,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可指定专人担任有关工作组组长,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2.2工作组职责表
序号 |
组别 |
主要职责 |
责任单位 |
1 |
综合协调组 |
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2 |
监测预报组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等工作。监测次生水患、气象、环境污染、地质灾害隐患、危化品等,通报隐患趋势和处置措施。 |
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科技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
3 |
抢险救援组 |
驻霍解放军、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公安、综合应急救援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干群开展自救互救;按照职责和对口关系,分别组织和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及时支援搜救工作。 |
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霍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乡镇及其他成员单位。 |
4 |
医疗防疫组 |
紧急开展生命救护、医疗救治和灾区食品、饮水、环境卫生防疫等工作。 |
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成员单位。 |
5 |
转移安置组 |
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
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及其他成员单位。 |
6 |
设施保障组 |
为抗震救灾提供装备器材、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油等方面保障。 |
县交运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及其他成员单位。 |
7 |
物资管理组 |
各种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接收、调拨、采购、征用、入库、仓储、管理和分配工作。 |
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办、县科技经信局、县交运、县水务、县住建、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等。 |
8 |
社会治安组 |
在重要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为抗震救灾车辆提供交通保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基本安全。 |
县公安局、武警霍山中队。 |
9 |
灾情数据组 |
对全县受灾情况进行收集、分类统计、报送等事宜。 |
县震指办公室 |
10 |
灾害评估组 |
快速对震灾损失进行评估,配合上级开展灾情调查和核实。 |
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其他成员单位等 |
11 |
媒体宣传组 |
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开展科普、宣传抗震救灾先进典型、引导舆情正面发声等。 |
县委宣传部及其他成员单位 |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灾情,组建霍震指现场指挥部。成员为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2.4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并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四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是指造成 50-299 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 5.0 级-5.9 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是指造成 10-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4.0级-4.9 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 3.5级-3.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 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震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震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受灾乡镇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受灾区乡镇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4 有感地震的应急管理
本县发生2.5-3.4级有感地震,尚未构成地震灾害的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应急管理工作。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类别,应急响应也确定为4个等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5.2 响应确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我县的临震预报,或者本区域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及其破坏程度,由县震指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按地震灾害事件的破坏程度,可调整(上调一级或降低一级)响应级别。
5.3 响应启动条件
5.3.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获悉省人民政府发布Ms5.0级以上的临震预报,或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达到 I级响应条件。县震指与市震指融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为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接受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5.3.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获悉省人民政府发布Ms4.5级以上的临震预报,或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达到Ⅱ级响应条件。县震指与市震指融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为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5.3.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获悉省人民政府发布Ms4.0级以上的临震预报,或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达到Ⅲ级响应条件。县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为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5.3.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获悉省人民政府发布Ms3.5级以上的临震预报,或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并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5.4 响应级别启动程序
启动的响应等级,其对应的防、抗、救措施也一并启动实施,形成整体。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震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决定并公布实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由县震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决定并公布实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由县震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并公布实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由县震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副指挥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公布实施。
5.5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根据震情和灾情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地震导致常规通讯中断,县委、县政府、县震指所有领导、县级各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主动赶赴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常设在县政府一楼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召开会议部署行动,主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报送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在指定地点(各单位平时就要明确应急响应集结地点)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5.6 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并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5.7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行动,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视情组织捐款捐物,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霍山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简表
震害事件 分类 |
震级 |
人员死亡(失踪) |
响应级别/ 预警色标 |
应急处置的行政 领导机构 |
本级启动程序 |
本级先期处置 |
本级应急行动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6.0级以上 |
300人以上 |
Ⅰ级/红色 |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
县震指办提出建议,报指挥长决定 |
县乡级震指迅速查清受灾情况,保护重要目标,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
组织自救互救、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
重大 地震灾害 |
5.0-5.9级 |
50-299人 |
Ⅱ级/橙色 |
省人民政府 |
县震指办提出建议,报指挥长决定 |
县乡级震指迅速查清受灾情况,保护重要目标,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
组织自救互救、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
较大 地震灾害 |
4.0-4.9级 |
10-49人 |
Ⅲ级/黄色 |
市人民政府 |
县震指办提出建议,报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局的副县长)决定 |
县乡级震指迅速查清受灾情况,保护重要目标,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
组织自救互救、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
一般 地震灾害 |
3.5-3.9级 |
10人以下 |
Ⅳ级/蓝色 |
县人民政府 |
县震指办提出建议,报副指挥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
乡镇震指迅速查清受灾情况,保护重要目标,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
组织自救互救、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
6 响应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震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防、抗、救工作,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1 先期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行动,迅速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县震指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调配地震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实施人员抢救、组织应急避险、着火点灭火、危险化学品防护施救、生命线工程抢修、重要工程抢险、重要场所安全保卫、群众生活保障、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等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震情、灾情,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6.2 6.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或5.0-5.9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6.2.1 Ⅰ级响应措施或Ⅱ级响应措施
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震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I级响应情况——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县震指11个工作组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震指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设施、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设施、物资、器材等的消耗、损毁给予补偿。
6.2.2 Ⅰ级响应结束或Ⅱ级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震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有关紧急措施解除,I级响应或Ⅱ级响应结束。
6.3 4.0-4.9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6.3.1 Ⅲ级响应措施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救灾Ⅲ级响应情况——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临时出现的较大事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调查明确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县震指各工作组履行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请求上级震指给予相关援助。
6.3.2 Ⅲ级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震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有关紧急措施解除,Ⅲ级响应结束。
6.4 3.5-3.9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6.4.1 Ⅳ级响应措施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Ⅳ级响应情况——向震区派出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临时出现的事件——震中及周边乡镇及时上报灾情,尽快组织群众避险——开展震区灾情、险情排查、迅速组织除险工作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县震指有关工作组履行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请求上级震指给予相关援助。
6.4.2 Ⅳ级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险情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震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有关紧急措施解除,Ⅳ级响应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本县区域2.5-3.4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7.1.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1.2 强有感地震事件响应措施
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局迅速收集震情、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将震情通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组、县震指的成员单位并按照要求视情派出现场工作队,调查震区受影响情况,指导震区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保持与省、市地震局的密切联系,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特殊时段及重点安保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应急相关工作。
7.2 临震预报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域内的县级政府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7.2.1 临震预报事件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7.2.2 临震预报事件响应措施
地震预报区县级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避险疏散准备。
(1)地震局负责保持与省地震局的密切联系,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向霍震指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电力、油气、供水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科技经信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卫健委、水务局、住建局、交运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霍震指负责协调驻霍军事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7)发改委、科技经信局、财政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8)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文旅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舆情分析、监管和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7.2.3 临震预报响应终止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县级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预报响应自动终止。或者,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趋势判断意见,省政府发布终止临震预报公告后,临震预报响应结束。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7.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3.2 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县应急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分析谣言的起因,提出平息谣传的对策。
(2)县应急局迅速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地震趋势进行分析,请求省市地震局给与地震监测预报的技术支持,做出地震趋势的判断。
(3)通过多媒体辟谣平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7.4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区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县周边县乡发生的且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7.4.1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区地震事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的原则,根据地震级别,由县人民政府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县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4.2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在应对邻区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区地震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视情开展调查本地受影响情况及社会稳定工作。
8 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救灾统筹兼顾。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运、住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8.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县、乡两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兼职队伍、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成。消防、应急、公安、卫健、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重点企业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增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7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教育、文旅、卫健、应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原有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完善,因地制宜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停车场以及人防工程、体育场馆、会展场所、校园、乡村(社区)活动阵地等公共设施,统筹构建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养老院、影剧院、办公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避险疏散通道标识明晰,确保通道及出口畅通无障碍。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功能良好,应急使用正常。
8.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县、乡两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加强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学校、企业、社区把防震减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对学生、员工、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8.9 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共青团和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要逐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综合救援能力。
县应急局牵头、民政局负责本级的应急救援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
9 地震应急保障
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9.1 组织保障
县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级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长和各成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9.2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9.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确保抗震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9.4 救援队伍保障
消防、公安、应急、科技经信、住建、交运、水利、卫健、电力、供水、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驻霍军团、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根据灾情实际,调配规模适当的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尽可能为救援队伍提供技术装备、战勤保障。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灾区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5 交通运输保障
交运局、住建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等,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公安局、武警霍山中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发改委、科技经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9.6 物资保障
发改委、应急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9.7 宣传保障
宣传部、政府办、文旅局、应急局、融媒体中心等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9.8 安全保障
县级政府、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0 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0.2 预案修订与管理
本预案的修订与管理工作由县应急局负责,报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
10.3 预案体系
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各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地震应急预案》(霍政办〔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灾情速报(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统计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可列出具体的地点): ;
(2)人员(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死亡
人,受伤 人;
(3)牲畜死伤(只):猪 牛 羊 马
其他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生命线受损:通信 供水
供电 交通
(6)其他情况:
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
群众情绪
政府救灾
说明: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传真):0564-5038706
县住建局值班电话:0564-5022953
县地震局值班电话:0564-5028084
县应急救灾减灾股值班电话:0564-5022431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