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
为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据省住建厅出台的《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霍山县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0日
抄送:县直相关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省人事厅等7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省住建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县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工程承包单位,是指独立、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劳务分包单位,是指与工程承包单位就相关劳务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单位。
第二章 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条 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实施主体有: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银行部门等。
第三章 健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建设、谁监管”的原则,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项目资本金,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予以合理约定和明确支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建设单位每月按监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并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要严格执行分账管理制度,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按照工程结算款的20%(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按照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20%)比例和或经核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将农民工工资按月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支付情况跟踪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因任何争议和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总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一)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同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函等保障手续,并于15日内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及考勤制度、总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工资银行打卡发放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及工资支付表公示等制度;在开工前完善实名制通道建设,配备不少于1名经专业培训的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台账,规范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及时更新人员异动情况;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每月及时审核本企业自聘用工、劳务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表,移交专户开户银行打卡发放;负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四)对所承担项目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应筹集资金先行垫付清偿,并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劳务分包企业是聘用农民工的直接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人工资的编制、上报负直接责任。
(一)积极配合好总包企业做好实劳务用工的实名制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二)劳务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代发;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当月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到位,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监督责任,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按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理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工程监理单位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范围,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定期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上,发现问题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对所监管的工资性工程款负有监管责任。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负责核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拨)存农民工工资金额;按照项目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足额拨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第四章 强化源头管控
第九条 基本建设程序环节管控。
(一)严格建设资金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严格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
(二)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
(三)严格垫资建设管控。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
(四)严格实行工程担保。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过程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办理结果,核定建设单位是否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资本落实情况、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缴交凭证等项目的审查,强化源头把控,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等行为,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
第十条 项目施工环节管控。
(一)加大对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账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总包代发工资、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严格工程发包等市场行为。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必须依据《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严禁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总承包企业不得随意变更投标文件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书面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其变更信息同步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公开。
(三)严格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且支付的进度款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四)严格质量保证金管理。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在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相应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
第五章 严格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人工费分账制度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罚款等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又拒不垫付的建设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记录不良信用,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违反约定的,记录不良信用。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六条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或投诉上访,经查实仍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提供虚假工资表或利用虚假农民工进行实名制考勤套取工资性工程款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建立异常名录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县级异常名录和市级、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推送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信访等情况,提出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属省、市异常名录的按规格向上级推送公布。同时,书面通知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列入和推送
(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列入县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县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将其推送到市级异常名录。因应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推送到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推送至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以上,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50人以上,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推送至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推送至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移出。
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从列入之日起计算,限制移出期为半年。限制移出期内未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列入部门给予移出,并由列入部门出具移出凭证,并进行公布。自限制移出期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延长为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