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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8-10 00:54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霍政办〔202217

 

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业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8日       


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方式,到20228月底,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降低至5%以下。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二、学位购买对象

学位购买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学位购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保障。学位购买对象为在我县教育局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三、学位购买标准

我县义务教育民办学位每学年定价标准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少到多、逐步上调,直至调整到位,其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缴纳。购买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4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750元(不含学杂费补助和教科书补助)。民办学校可按照政府指导价向享受学位购买服务的学生收取餐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四、资金拨付办法

县教育局在学期开学一个月前完成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数和购买学位所需资金测算,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务局在学期开学15日前将购买学位资金拨付到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在开学10日前将购买学位资金拨付到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五、保障措施

(一)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县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二)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三)县教育局做好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购买学位数量、教育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通过的民办学校不予购买。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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