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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7-08 11:09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霍政办202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八届霍山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8日        

 

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霍山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做大做强旅游业,根据《霍山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霍财经办发〔20203号)、《霍山县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49号)和《霍山县本级预算管理办法》(霍政〔202234号)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 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使用中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提升品牌、注重效益;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根据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目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旅游产业发展

1.全县各类旅游规划编制及相关费用;

2.旅游产业发展调研、观摩、考察等;

3.旅游项目谋划、争取、推进等工作性支出,项目可研编制、设计等前期工作经费;

4.旅游标识系统建设,重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乡村旅游集聚区、自驾游营地、研学旅游基地等新业态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智慧旅游建设等;

5.经县政府批准用于旅游产业的其他项目。

(二)旅游宣传营销

1.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策划、宣传,客源市场开拓;

2.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

3.举办旅游节庆活动。

(三)旅游业奖补

1.对县级以上文旅部门及文旅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旅游业品牌创建奖励;

2.对乡镇、村、旅游企业、旅游社会团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宣传营销、游客招徕、A 级旅游厕所建设的奖补;

3.对县级以上旅游 行业评比、竞赛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对旅游人才引进、培育的奖补。

(四)旅游基础工作

1.旅游行业培训;

2.旅游行业管理、旅游执法以及旅游统计等业务工作;

3.上级部门督 查检查、调研及其他地区考察调研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县文旅局。

(二)申报时间截至次年2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包括:《霍山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评级、定星、授牌、获奖类奖励,提供认定、批复文件(证书)或上级官方网站公示资料等;宣传营销类奖励,提供活动备案资料、活动方案、活动协议、发 票凭据、旅游合同或传真确认件、线路行程单、游客名单、活动图片、广告合同等;建设类项目奖励,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支付凭证、发 复印件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由县文旅局牵头,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等。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县文旅局“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文旅局安排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县文旅局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县文旅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县文旅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五)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9月县政府办印发的《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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