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政府办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文字解读】霍山县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12-31 10:20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和土地资产经营行为,合理优化配置自然资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经研究,制订《霍山县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从20191230日起施行。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县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资委会)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县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政府、政协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县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

二、县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批准拟颁发的土地管理制度和重大决策措施;

(二)年度土地储备、出让、供应计划;

(三)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方案;

(四)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处置方案;

(五)改变土地用途、供地方式、使用条件的处理方案;

(六)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各类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

(七)招商引资中涉及的土地政策;

(八)主任办公会议需提交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县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土地收购方案;

(二)集体土地征收方案;

(三)划拨土地供应方案;

(四)出让土地供应方案;

(五)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方案;

(六)有关不动产登记土地抵押、融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方案;

(七)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会议制度

县资委会全体会议,由自委会主任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即时召开。参会单位和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的一致,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政府相关领导,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资委会主任委托县政府分管负责的副主任召开,根据资委会主任要求或工作需要,即时召开。县规委办、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县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五、工作程序

(一)凡提交县资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县资委会办公室在提交会议审议前,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严格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提交县资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资委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负责做好会议的通知和有关保障工作。

(三)提交县资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由资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出议题,报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再报县资委会主任决定。

(四)县资委会办公室按照县资委会主任审定的议题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县资委会办公室应将需提交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初审意见,提前报送县资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与审议内容业务相关的成员单位或列席单位。

(六)县资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决策事项,由县资委会办公室按公文办理规定程序草拟文件初稿,报参加会议的副主任会签后,报县资委会主任签发,县资委会办公室负责印发。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