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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霍山县政企共担进一步延伸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11-29 21:00 信息来源:霍山县融媒体中心  字体:[  ]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电力接入“最后一公里”问题,努力营造全县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工作的通知》(六发改能源〔2022〕157号),现将霍山县政企共担进一步延伸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者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接入工程,高压用户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低压用户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本办法不含各类临时用电。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延伸至用户建筑规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项目,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有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明确是否需要超标配置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160千瓦以下低压接入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高压接入的小微企业,其电力接入工程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出资并组织实施,或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建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电力接入工程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出资建设,或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建设,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 各党政机关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其电力接入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或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建设,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八条 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中,要同步预留供电线路通道,为供电管线铺设、接入工程提供条件,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无偿提供给供电公司使用。

第九条 供电公司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加大公用电网工程的投资建设,并力争向用户建筑规划红线延伸。

第十条 各乡镇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为供电公司工程施工提供便利,对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成本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县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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