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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类】霍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3-15 15:28 信息来源: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对达到II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县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县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县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V级事故以上的,在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应急工作贯穿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全链条、全环节,县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四员”制度,提高基层应急管理水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住建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司法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主任由其局长兼任。

2.2  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有关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加强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监测;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县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的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有关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及时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置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司法局:负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在公安部门到来之前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医疗救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供指挥部办公所需场所、设施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保障。

县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农业、林业、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委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卫生计生、农业、林业等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医疗救治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县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参与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县食安办从霍山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遴选组成,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 监测预警实施、发布及通报

县卫计委会同县农委、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会同县食安办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办提出,经请示县政府和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县食安办发布和解除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各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并通报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4  事故报告、评估及先期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乡镇政府(管委)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其他组织机构、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食品经营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县食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计委报告。

(2)县农业、林业、粮食、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向县卫计委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4)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以内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向县卫计委等有关部门通报。

(5)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分别为: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24小时畅通),0564-5031106(24小时畅通);

霍山县卫计委:0564-5022956(24小时畅通)。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

4.2  事故评估

4.2.1  评估机构及人员

由县食安办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县卫计委和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评估,必要时可以抽调有关专家和技术机构人员参与。各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信息和资料。

4.2.2  评估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和判定是否属于食品安全事故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先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卫生监督学调查,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5)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监管所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国家、省、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县政府提出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霍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件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县卫计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5)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事故调查。县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检测评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县指挥部。

(8)治安维稳。县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乡镇(管委)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9)新闻发布。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10)专家评估。县食安办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1)经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县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县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中,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提交报告。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各地、各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4.1  响应级别调整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2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或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与外县(区)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清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

6.2  奖惩

6.2.1  奖励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事发地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要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3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用后补充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监测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充足。

7.4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遏制事故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安办进行备案;各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8.3  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县政府办会同县食安办负责解释。2014年12月14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霍政办(2014〕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事故级别

分级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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