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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8-10 12:21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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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六安市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修订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每年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已认定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六)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八)其他保障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应当是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运维、安全及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四)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五)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含);

(六)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且在申报公司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所列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表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条件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5.企业信用查询资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区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三)专家评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给予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按程序颁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不允认定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六安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开放试点,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适时建立数据案例中心和数据展馆,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2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资格。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知为准。

第十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日常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书面报备以便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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