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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8-12 10:49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一、《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购买一部分民办学校的学位,把它变成公办性质,就可以在短期内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5%以内。采取核减招生计划、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转为公办学校、新建公办学校、转为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停止办学等方式实现工作目标。考虑收购学校需要资金多、耗时长,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收购,考虑大幅核减招生计划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经研究决定2022年采取购买学位完成目标任务。

三、《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4月18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朱静、副县长汪琴召集县教育局相关同志,针对教育局提供的购买学位、购买文峰小学和大幅核减招生计划等三个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研究,考虑收购学校需要资金多、耗时长,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收购,考虑大幅核减招生计划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建议2022年采取购买学位完成目标任务。

根据5月27日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推进会上王翠凤副省长讲话精神,结合周边县区购买学位的办法和标准(金安、裕安购买标准为:小学2000元/年,初中3000元/年;舒城购买标准为:小学、初中均为2000元/年),霍山县教育局起草了《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草案)》。

四、《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方式,到2022年8月底,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降低至5%以下。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五、《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中的购买对象包含哪些?

学位购买对象为在我县教育局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小学2-6年级全体学生,初中8-9年级全体学生。

2、《实施办法》中学位购买的标准是什么?

小学每生每学期24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750元(不含学杂费补助和教科书补助)。

3、《实施办法》中学位购买经费如何保障?

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4、《实施办法》中学位购买的经费怎么拨付?

县教育局在学期开学一个月前完成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数和购买学位所需资金测算,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在学期开学15日前将购买学位资金拨付到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在开学10日前将购买学位资金拨付到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六、《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创新举措和亮点

“政府购买学位”是政府通过间接履职解决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问题,通过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来满足适龄儿童都能依法享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及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也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缩减到5%以下的目标。从长远看,是缓解教育焦虑、推进教育公平的大好事。

七、《霍山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实施办法》实施的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组织保障,夯实工作责任。成立县教育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监委、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及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扎实推进。各乡镇是辖区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布局调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效措施,稳步推进辖区布局调整。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开展学校布局调整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布局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资产管理,确保校产不流失。加强校产监管,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撤并学校的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原则上撤并后的学校校园校舍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一)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县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二)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三)县教育局做好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购买学位数量、教育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通过的民办学校不予购买。

股    室:基教股

负 责 人:王勇

联系电话:5229926

详细地址: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南路36号霍山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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