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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霍政〔2022〕67号 签发人:罗文
关于报送霍山县夹竹山铁矿矿山剥离物
有偿处置情况的报告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3号)要求,现就我县夹竹山铁矿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问题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霍山县夹竹山铁矿位于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西石门村,采矿权人为安徽霍山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在省国土厅取得夹竹山铁矿探矿权,2006年4月在省国土厅首次取得夹竹山铁矿采矿许可证。2022年5月第5次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23日。矿区面积:0.26平方公里,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开采规模:5万吨/年,开采深度:+725米至+675米,累计查明铁矿石资源储量30.9万吨,已累计消耗铁矿石资源储量13.14万吨,剩余铁矿石资源储量17.76万吨(TFe25%)。该矿山自2014年至今未开采。
二、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情况
2022年5月20日,该企业按皖自然资规〔2022〕3号文件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有偿处置夹竹山铁矿开采剥离物中的石料资源(约109万吨)。为保障矿山有效开采,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对该公司申请开采剥离物有偿处置事项进行了会商。目前在林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
(一)林业政策方面:该矿矿区面积为390亩,2008年省林业厅已审批开采面积为111.5亩。经比对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该矿剩下未开采部分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69.7亩,保护等级为Ⅱ级。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该矿山属于小型矿山,不能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开采矿山。
(二)环境保护方面:该矿山原《环评报告书》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未开展环评后评价,且无剥离物加工利用工序分析等内容,需重新编制《环评报告书》并完成报批手续和自主验收。
(三)安全生产方面:该矿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编号:皖FM安许证字〔2017〕Y216号,有效期: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尾矿库已停用多年且属“头顶库”。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安全生产、尾矿库管理等相关规定,企业复工复产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有相应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社会稳定方面:该企业涉及群众租金共计347.35万元,其中矿区及尾矿库占地租金41.51万元/年,5年共计207.55万元;运输道路占地租金27.96万元/年,5年共计139.8万元。近年来仅在2020年尾矿回采时支付尾矿库占地的三个村民组租金27.73万元,目前尚欠群众租金共319.62万元,当地群众强烈要求支付所欠租金,维修好过境道路。
(五)根据经批准的《安徽省霍山县夹竹山铁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皖国土资矿便函〔2006〕06号),该矿平均剥采比为4.66,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年剥离量仅23.3万吨,加之铁矿石剩余资源储量仅17.76万吨(TFe25%),开采效益较低,企业应深入分析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皖自然资规〔2022〕3号文件规定:已设露天开采矿山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主矿种时需要剥离的浮土与岩石中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经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机关审核、资源勘查评价、评审备案、征收出让收益等程序后,企业可以销售经有偿处置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待该矿山完成上述开采前的限制条件,达到矿山正常开采状态时,我县积极配合做好该矿山剥离物有偿处置工作。
专此报告,请审示。
2022年11月7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
霍政〔2022〕69号 签发人:罗 文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13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征收土地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因六庆铁路霍山站站房及站前广场等配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霍山县人民政府以2022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9.2552公顷。
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我县按规定履行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未要求召开听证会。衡山镇人民政府已与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38户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该批次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社会保障按照《霍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通知》(霍政〔2017〕66号)和《关于调整霍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22〕43号)执行,国家及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我县已足额落实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我县承诺将该批次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余小春 联系电话:18963765846)
2022年11月25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