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与标准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9-09 21:35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社局  字体:[  ]

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皖人社发〔2022〕1号)文件第十章规定,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与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社保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

财务每月应与业务、财政、税务、银行等进行对账,认真核对总账和明细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半年安排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对对账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税务机关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或有关计划接收和拨付投资运营基金,接收基金投资收益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社保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或按国家规定办理基金结算等。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保险关系转移衔接资金及时转出。

第四十九条  年度终了前,统筹地区社保机构应会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各级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年初,省社保机构统一从业务系统提取上年度全省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次及发放金额、缴费人数及缴费档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基础养老金和省级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各地清算结果及年末资金结余等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依流程拨付各地。

县社保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档次及其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及其发放标准,困难群体代缴人数及其缴费标准等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和本年度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财政专户。县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账。

第五十一条  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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