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38号 |
霍山县大化坪镇舞旗河村卫生室涉嫌价格违法案 |
霍山县大化坪镇舞旗河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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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显梅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大化坪镇舞旗河村卫生室高价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投诉,我局于2023年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药品为“以岭”牌连花清瘟胶囊,该批药品是由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0063,生产批号B2010075,规格为0.35g*24粒/盒,生产日期2020-10-13,有效期至2023-03-31。该批药品于2021年1月17日从云南望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0盒,单价10.28元。截至案发,已全部出售。其中2盒以高价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格94.5元/盒,进销差价率达819%,违法所得16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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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价款给投诉人,其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中第七章第二节【251】 经营者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44元; 2、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罚款计人民币252.66元。(罚没款合计金额421.1元)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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