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20〕32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六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和六安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的通知》(六市安办函〔2019〕1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新修订后的《霍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5月18日
霍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各乡镇(园区)粮食应急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3.2 预警
3.3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新闻报道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应急粮食的资金和费用
5.5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5.7 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理
6.1 事后处理
6.2 奖励
6.3 处罚
7. 附则
7.1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7.2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供稳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霍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并依法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 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全县范围内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极度恐慌并大量集中抢购,部分乡镇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粮脱销,需要全县组织粮食保证市场供应,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况来对待的情况。
1.2.2重大(Ⅱ级)状态。是指全县大部分乡镇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大量抢购,商品粮食库存短缺,县级储备粮食投入使用,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全县部分乡镇粮食市场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况,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开始抢购;商品粮食库存不足,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全县局部乡镇粮食市场销量急剧增长,群众购买情绪不稳定,出现集中抢购,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2.1.1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
成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2.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粮食应急工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态,提请县政府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3)指挥全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省、市政府或者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6)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粮食应急供应有关事项;
(7)研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
(2)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管控好网络舆情,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3)县发改委: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开展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指定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粮食和其他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4)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6)县交运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粮食优先调运。
(7)县商务局:做好粮食进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
(8)县应急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10)县卫健委: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以及储存过程中的卫生进行督查。
(11)县审计局:负责应急开支的审计。
(12)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的供给。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由县发改委分管粮食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2.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承担突发粮食事件具体应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乡镇(园区)粮食应急工作
各乡镇(园区)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3.监测和预案
3.1 市场监测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负责了解和掌握市场粮油信息,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正常情况下,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粮油价格信息测报工作;特殊情况下,建立粮油信息快报和日报制度,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报警、接警和处警
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波动,应当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
3.2.2 先期预防措施
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储备粮食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3 应急报告
3.3.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难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如发生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的响应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要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状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
3.及时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联系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
5.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召开会商分析会,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1.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迅速采取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中的前4项措施。
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
3.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及时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态发生的乡镇和有关企业开展粮食各项应急工作。
4.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县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5.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要求,由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6.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1.3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应急预案。
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
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县级储备粮食(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定销售和运输方案。
(2)迅速启动全县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组织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部队、学校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由县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政府采取其他措施。
4.1.4 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1.实行县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制度。
2.如县内发现应急状态,迅速采取重大(Ⅱ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做好储备粮的组织供应工作。
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请示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 新闻报道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的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发布有关新闻,向群众说明事件的由来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应急终止
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查评估,一般和较大预警结束后,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预警状态由市政府宣布结束。
5.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产县保持3个月销量、销县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的监管。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5.2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作在用粮和售粮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情况下,由县交运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县公安局负责建立严重预警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3.1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管理,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制假售假及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3.2 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5.4 应急粮油的资金和费用
5.4.1 应急粮油资金由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在县农发行贷款并负责采购,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供应。
5.4.2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的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必要时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县粮食应急供应。
5.4.3 在应急状态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5.5 通信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
5.7 监督检查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预案相关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置
6.1.1 《霍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实施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1.2 为保证县级储备粮安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6个月的时间内,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县财政局要及时保障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资金供给到位。
6.1.3 县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
6.2 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出色的;
(2)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3)违抗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阻碍、干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
(4)贪污、挪用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者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物资的;
(5)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有关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4-5022160。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霍政〔201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县政府办 |
0564—5022035 |
2 |
县委宣传部 |
0564—5022106 |
3 |
县发改委 |
0564—5022160 |
4 |
县财政局 |
0564—5022590 |
5 |
县公安局 |
0564—5033781 |
6 |
县交运局 |
0564—5023210 |
7 |
县商务局 |
0564—5022911 |
8 |
县应急局 |
0564—5038706 |
9 |
县市场监管局 |
0564—5031106 |
10 |
县卫健委 |
0564—3910902 |
11 |
县审计局 |
0564—5022134 |
12 |
县农发行 |
0564—5026191 |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