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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8-31 11:55 信息来源:霍山县民政局  字体:[  ]

 霍政〔2023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3831日    

    

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应实行火化。对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化的,不予发放丧葬补贴、抚恤费、遗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严禁制作、经营丧葬封建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处以制作、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未经审批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九条 县级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遗体接运工作坚持乡镇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改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支持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之一。

第十 县政府对殡葬改革实行目标管理。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改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2007511日发布的《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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