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282号 |
霍山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二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二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PFTN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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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山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二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你部饮料销售柜上销售的东鹏特饮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
该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你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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