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2023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9-07 08:43 信息来源:霍山县住建局  字体:[  ]











        霍山县2023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群体的住房困  难问题,加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力度,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  放行为,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建厅《关  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 251号)和《霍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霍政办(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方案。

 、工作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县直相关部门及衡山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社区(企业)要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严格把关。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凡提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发放的对象,都要严格按照社区(企业)、镇政府、县直相 关部门及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三级审核、两级公

”程序进行。

3 坚持特殊群体优先。 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

群体、退伍军人和房屋被征收户。


二、 时间安排

实行全年常态化申请、审核和发放。

三、 发放对象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城区新就业职工;

3、 城区退伍军人;

4、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5、 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四、 发放标准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  3人(含3人)的,发放标准7元/人/月/平方米;中等偏 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 发放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发放面积1人户按住房面积27 平方米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计算。 发放依据以低保证、收入证明以及户口薄载明的实际人数为

准,超过3人的,按3人发放。

2、 城区新就业职工发放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申 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 米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

平方米计算。

3、 城区退伍军人发放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申请人

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


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

方米计算。

4、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有低保证的按7元/人/月/ 平方米发放,无低保证的按5元/人/月/平方米发放;申请人 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 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

方米计算。

5、 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低保证的按7/ /月/平方米发放,无低保证的按5元/人/月/平方米发放; 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 平方米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

17平方米计算。

 、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

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衡山镇

(含经济开发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月收入的80%,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 年度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具体人员标准以县民政局低收入

系统库为准);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及以

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家庭无私家车辆(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

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

股份且经营正常;

(6)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7)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居住人口中有年满70周岁 (1953年1月1 日前出生)老年人或三级(含三级)以上

残疾人等特困家庭优先保障。

2、 城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公招人员;

(2)办理录用手续未满5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 17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无商业、办公

厂房、自建等房产。

3、 城区退伍军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退伍安置军人;


(2)办理安置手续未满5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 17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无商业、办公、

厂房、自建等房产。

4、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衡山镇(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2)申请人在城区所在企业稳定就业满三年且签订劳

动合同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3)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且

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

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80%;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私家车辆(用于家庭

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6)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

股份且经营正常。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环卫企业、公交公司的环卫工人(城

)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从事该项工作满一年,与所在企业(公司)


签订用工合同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

(3)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且

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

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80%;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私家车辆(用于家庭

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6)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

股份且经营正常。

 、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和收入认定

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由县民政局认定且

进入其收入信息库的人员。

2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是指申请人户口簿载明的实

人员及其配偶;

3 家庭收入: 包括工资、奖金、补贴、补助,退(离) 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费,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

赠与,其他劳务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七、审核程序

(  )  

1、 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

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居住地的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 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异的须提供离婚

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民政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低保证(验原件,收

复印件)或收入证明(原件);

(4)无住房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原 ),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租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协议(原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2、 城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所在单位统

一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3)县人社、组织部门出具的录用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

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3、 城区退伍军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

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3)县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

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4、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

所在企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

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

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验原件, 收复印件),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

复印件)。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须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

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

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验原件,收

复印件),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二)初审及公示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

城区新就业职工、退伍军人

社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 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衡山镇人民政府,由衡山 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和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

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

公交司机


所在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 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工商登记、劳动 就业合同、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

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

1、 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

城区新就业职工、退伍军人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会同县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收入、房屋、财 (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符合 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2、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

公交司机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会同衡山镇、公安、不动产登记、人社(社保)、市  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住房、财产(车辆)、 工商登记、劳动就业合同、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

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


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八、 有关要求

1、 申请人如对审核、公示内容及程序有异议的可向有

关部门投诉。

2、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 一经查实, 

律取消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 参与审核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 办理,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阳光”操作。凡

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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