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23〕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和体制
第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的原则,由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批准本级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二章 县级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实现信息共享;负责按规定程序对限额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是县级单位办公用房和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权属登记、配置、使用管理,负责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及台账,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党政机关和县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参改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建立公车管理制度和台账,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参改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资产处置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并按时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按规定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工作,对资产处置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处置收益;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的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程序
资产配置由配置单位内部提出配置计划,经单位集体决策后,所属单位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并结合本部门及各所属单位资产现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按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取得资产。资产配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配置报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办公用房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集体决策,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资产需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待预算批复后,可配置相应的资产。
第四章 资产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进行财务决算及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
各单位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设置资产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岗位,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要建立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低效闲置国有资产通过公物仓平台实现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拍卖(租)以及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县级单位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处置经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资料:
1. 调出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资料(如记账凭证及有关附件、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固定资产卡片等,下同);
4.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资产的,应该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
1. 资产在主管单位内部上下级或所属机构之间调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2. 资产在县、乡(镇)两级或县本级不同主管单位之间调拨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3. 因其他原因如上下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而发生的资产划转,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主管部门本级,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下同)。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 对外捐赠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资料;
5. 对外捐赠签订的捐赠意向书。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对外捐赠总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转让(出售、出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转让(出售、出让)的申请资料:
1. 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资料;
5.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供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有关决议文件和财务审计报告;
6 . 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转让(出售、出让)资产总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股权的转让(出售、出让),报县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出售、出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置换的申请资料:
1. 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
5.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资产置换报县政府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因政府建设需要拆迁置换的,以拆迁置换协议价值为准。
第三十条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对于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一)报废的申请资料:
1. 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 提供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
5.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需提供资产报废鉴定材料或意见书(如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或单位内部含技术鉴定小组集体鉴定意见);
6. 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报废资产总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经批准后原则上由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处置。
第三十一条 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一)报损的申请资料:
1. 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及有关附件、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单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资产盘亏的要提供盘亏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等材料;资产失窃的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当提供相关鉴定报告或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当提供保险理赔情况说明;涉及法律、诉讼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等相关文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报损总账面价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等的核销。
主要包括:债务人死亡,经核实没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债务人已注销,经核实债务人债权债务已清理结束且无法主张债权的,或债权债务未清理且担保人无力偿还的;经诉讼程序,法院不予支持的债权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由单位查清事实,经单位党委(组)集体决策。同时建立核销台账,独立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账销案存。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申请资料:
1. 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文件;
2. 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专项审计报告;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账面价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形成的收入和资产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局(国资委)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章 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霍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提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对无市场价值可供参考或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租金底价的,出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租赁底价,并出具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出租收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霍山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霍政办(2007)137号)和《霍山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霍政办(2007)13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