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行政执法公示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
霍山县烟草专卖局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责信息
2.1、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2.2、依法管理监督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组织开展辖区卷烟市场的打假打私、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和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违规案件,维护辖区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2.3、负责制定和实施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有效组织开展对辖区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
2.4、负责贯彻和监督市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5、负责县级局(区域营销部)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行政管理、固定资产、企业文化及思想政治、党风廉政、投诉等工作。
2.6、负责组织协调与当地政府、公检法等部门的关系。
2.7、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8、承办市局(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3、执法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4、内设部门:
专卖办: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办理、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下设:城区所、段漫水河所。
营销部:负责辖区零售户订货管理和服务功能
综合办:负责县局党建、工会、后勤工作
监察法规办:负责县局纪检、法规工作
5、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6、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依据
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见附件)
霍山县烟草专卖局处罚项目和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
7、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见附件)
8、执法程序
8.1、立案、调查与决定
8.1.1、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 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8.1.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8.1.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1.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1.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8.1.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8.2、听证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8.3、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救济途径
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在15日内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10、监督和举报
地址:霍山县烟草专卖局
邮编:1237200
电话: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