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1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5000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违法销售总额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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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销售总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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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进货总额不满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
2.进货总额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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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货总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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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相对较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一)项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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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满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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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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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不满13%的罚款。 |
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3%以上不满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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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5%以上不满17%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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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7%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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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依照第《烟草专卖法》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1.超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且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2.超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且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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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且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满45%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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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且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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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1.无证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满65%的罚款。 |
2.无证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5%以上不满8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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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证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不满9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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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证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5%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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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收购烟叶(情节相对较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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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收购的烟叶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2.擅自收购的烟叶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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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收购的烟叶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不满45%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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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收购的烟叶价值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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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销售总额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2.销售总额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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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总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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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1.无证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3万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2.无证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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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证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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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无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不满3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无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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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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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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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3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满13%的罚款。 |
2.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不满1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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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经营业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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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批发总额不满3万元的。 |
处以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满13%的罚款。 |
2.批发总额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以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不满1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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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发总额5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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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销售总额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2.销售总额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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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总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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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1.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3万元的。 |
处以所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50%以上不满70%的罚款。 |
2.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以所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70%以上不满9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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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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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违规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
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0%的罚款。 |
2.违规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
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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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价值7.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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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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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1.非法经营总额不满1000元的。 |
处非法经营总额不满20%的罚款。 |
2.非法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处非法经营总额20%以上不满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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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经营总额5000元以上的。 |
处非法经营总额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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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1.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2.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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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满45%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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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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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1.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不满1.5倍的罚款。 |
2.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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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不满2.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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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不满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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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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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 |
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不满1.5倍的罚款。 |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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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不满2.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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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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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销售总额不满1万元的。 |
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2.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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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满4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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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销售总额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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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 |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提供便利条件所涉及的案件金额不满3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罚款。 |
2.提供便利条件所涉及的案件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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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便利条件所涉及的案件金额6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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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的销售网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当地合理布局规定的最近距离标准50%以上不满1倍设置烟的销售网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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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当地合理布局规定的最近距离标准不满50%设置烟销售网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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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期限届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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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不满2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满5千元的罚款。 |
2.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2条以上不满10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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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10条以上不满20条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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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20条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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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年内曾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处罚,又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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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再次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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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诱导、欺骗或强制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的。 |
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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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但位置不显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或者设置的标志难以辨认、被故意遮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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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限期改正后一年内,设置的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毁损或灭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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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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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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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故意毁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的。 |
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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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由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恢复营业。 |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①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②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③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④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⑤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2.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累计涉案非法卷烟数量不满50条的; 4.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5.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6.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不满1000元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小于2个月。 |
1.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累计涉案非法卷烟数量50条以上不满100条的; 2.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2个月以上小于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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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累计涉案非法卷烟数量100条以上的; 2.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3.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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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2.曾被停业整顿2次以上,又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4.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6.在停业整顿期间仍继续经营,经教育之后仍不改正的; 7.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8.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因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被停业整顿后仍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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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本标准中所称学校、幼儿园的范围、相关距离的数值、测量方式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当地有关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应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