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霍山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成立安徽省霍山县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霍山石斛品种)领导小组的通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霍山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
霍政秘〔2023〕89号
关于成立安徽省霍山县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霍山石斛品种)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数字农业建设项目计划申报与实施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安徽省霍山县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霍山石斛品种)》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霍山县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霍山石斛品种)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 文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文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石爱武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仇多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运成 县财政局局长
徐 珂 县乡村振兴中心主任
罗造时 县水务局局长
程善金 县审计局局长
曹 灿 县投资创业中心主任
闫 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涂习胜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吴园忠 黑石渡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春华 佛子岭镇人民政府镇长
程 晨 诸佛庵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 毅 落儿岭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名盛 单龙寺镇人民政府镇长
陶 俊 大化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 超 磨子潭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伟 漫水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汝舟 太 阳 乡人民政府乡长
汪 俏 太平畈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帆 上土市镇人民政府镇长
董 波 东西溪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石爱武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总体调度,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专家指导组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
2023年12月27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
霍政办〔2024〕2号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霍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月3日
霍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县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信访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者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群体性事件主要包含下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目标的;
(2)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重点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8)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事件;
(9)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非法聚集活动;
(10)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县委、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防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调、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县政府成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做出事件处置决策,采取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负责群体性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
(5)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发布工作;
(6)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7)完成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开展。
(1)县纪委监委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2)县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拟定新闻通稿,做好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县直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加强与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对接,并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印发宣传品等方式,开展现场整治攻势和舆论引导工作,讲清事实真相,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防止事态蔓延。
(3)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
(4)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协调政法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开展网络舆情应对和舆情引导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打击处置网上有害信息。
(6)县政府办(外事办)参与处置涉外群体性事件,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有关外事协调工作。
(7)县公安局广辟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来源,着力搜集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预警性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化解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领导和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调集县内公安机关的相关资源和力量对事发地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予以支援,执行县应急指挥部行动处置决策,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8)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处置涉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监督现场处置的合法性。
(9)县人民法院参与处置因庭审、宣判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规劝工作。
(10)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楼盘质量问题延期交房、城市房屋质量、征收安置、拖欠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县卫健委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12)县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13)县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待遇、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5)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因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6)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参与事件学校、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17)县交运局、水上执法局参与处置因公路、桥梁和水运交通、出租车经营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县应急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9)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任务需要向事发现场派出消防车、照明车,处置可能发生的火灾火警,并提供夜间照明。
(20)县金融服务中心参与调处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按程序审查我县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政策保障。
(22)县民政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经民政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调处工作。
(23)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处置因规划调整、农村干部以及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农业结构调整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24)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5)县发改委参与处置因政府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6)县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7)县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出国劳务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8)县投创中心参与处置因招商引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9)县文旅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旅游活动及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0)县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1)县城管局参与处置因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搭建、物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2)县科技经信局参与处置因工业经济和信息化政策、措施调整及法规、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3)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工商行政管理、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4)县委国安办负责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35)县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36)团县委参与处置涉及共青团单位的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群体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7)县妇联参与处置涉及妇联单位的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群体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8)县供销社参与处置供销系统及其原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9)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40)县武警中队经上级批准后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或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安排,积极承担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1.5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办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策;
(2)协调与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
(4)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责任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次事件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命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公安、武警等单位共同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为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及预警信息采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性制定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队伍,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通过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网上监控等方法,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及时化解、消除隐患单位要求;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3.1.1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规范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网上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5)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2预警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汇报。
3.2.1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现场情况,视情安排人员、物资和装备待命随时准备赶赴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3.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核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
3.3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县群体性事件预警网络。县应急指挥部设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办、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预警监测工作。通过110报警系统,及时收集群体性事件信息,实现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3.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 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园内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市、县范围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试题泄密等其他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县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及连锁反应的事件;
(4)死亡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4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大活动、敏感时期聚集人数达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一次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公开聚集的非法宗教活动;
(4)其他一般群体性事件。
3.4.5其他群体性事件按一般群体性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 级)、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发生后,由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派员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省、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4.1.2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发生后,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4.2.1报告制度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县政府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按照《六安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30分钟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初报,核查后及时续报,处置完毕后终报),由县政府立即依程序逐级报告,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2)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处置,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2.2联络及信息发布
(1)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有关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网上炒作,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以正视听。
4.3通讯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4.4.1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任务:
(1)组织领导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统一调配辖区相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物资等,指令相关职能部门快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决定重大处置措施或提出具体处置建议报告上级。
(2)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3)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应做好本地稳控工作,并成立工作组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协调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4.4.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1)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教育、引导当事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反映诉求,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谈话。
(3)对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4.3公安机关主要任务:
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处理。
4.5 应急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事件参与人员全部散去,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指挥部批准,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体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社会秩序。事件平息后,必须尽快解决到位,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5.2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要会同参加处置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
5.3 事后总结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况提出修改本预案意见建议;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搜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1.2通信保障
要建立适应和满足应急指挥工作需要的先进实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将各种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应用于应急指挥工作,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物资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爆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2.2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2.3队伍保障
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6.3 培训保障
积极开展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能力,逐步形成完善、规范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专业处置力度的培训工作。
7附则
7.1 奖励和责任
县政府及有关成员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群体性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指令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霍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公安、应急等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本预案印发前我县有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印发
会议名称: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
会议时间:2024年2月25日
与会人员:县长罗文,副县长李传江、秦国伟、彭永平、邢马军、鲍耿磊、王翔、胡永刚、包文婧、李文龙,县政府党组成员高若愚、李建军、仇多弟、李永海出席会议。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人武部、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司法局、督查室、深改办等单位负责同志。
主持人:县长罗文
会议地点:县政府常务会议室
研究事项:会议研究了关于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暨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草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