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霍山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管理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度是指经县政府交办,由县重点处负责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以及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部门使用的制度。
第四条 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项目确定。县重点处负责县政府交办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向县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应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杜绝申报“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县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议名单,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县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中期调整。对因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县政府审批,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可退出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对未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条件成熟且急需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增加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度。县重点处是县政府指定代建单位,负责县政府交办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建设地点位于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含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县重点处承担代建任务。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项目专项资金有特殊要求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县政府认为需要县重点处代建的其它工程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交办县重点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由县重点处代建的项目,需经县政府下达代建工程交办单,项目委托方与代建方签订代建协议,委托方和代建方分别抽调专人联合组建项目现场办,实行“双业主”模式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方职责:
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办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项目征迁等前期手续,为代建方提供可以开工建设的项目场地;
3、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会同代建方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编制,以及项目咨询、施工(含工程总承包)、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工作;
4、组织办理图纸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备案、消防、环评、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人防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代建方予以协助;
5、会同代建单位开展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6、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7、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联合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后续管护;
8、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代建方职责:
1、协助委托方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编制、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节约投资,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
2、会同委托方依法组织项目咨询、施工(含工程总承包)、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工作,联合签订并监督咨询、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履行合同;
3、依法组织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会同委托方开展项目签证计量、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等工作;
4、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会同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5、会同委托方、审计部门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复审工作,协助委托方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6、负责整理汇编项目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组织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委托方保管;
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移交制。项目完工后,按照《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理办法》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代建程序终结。
第四章 协调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应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施工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以及其它要素供给等工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解决,需县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请县分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健全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机制。项目申报单位需深化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预算编制(复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地下管网工程协同联动机制。涉及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开挖的,由县住建局统一审批破路许可,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交管、供热等地下管网建设单位实行集中开挖、同步施工。原则上县住建局每年审批1次破路许可,各有关地下管网建设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申报施工计划,由县住建局统一审批、统筹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履行报批程序。未经许可擅自开挖的,由县住建局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严格重点工程项目入库纳统机制。县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后,应及时整理统计入库资料,报县统计局审核,确保及时入库。项目开工后,应及时整理固投数据及支撑资料,报县统计局审核,确保及时纳统。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工程项目调度机制。为便于项目统筹管理,县住建、交运、水务等其它建设单位实施的重点工程应在招标前报县重点处进行备案。县重点处按月汇总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实现项目动态跟踪和信息共享。遇到突发和重大事件随时报告。县发改委、督查室按季度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督查工作,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点工程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重点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