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能力,营造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监管环境,纵深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筑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县局各相关股室要持续加强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建设,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各相关股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权责清单调整及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及指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重点、抽查方法和工作要求;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指导本业务条线健全完善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全覆盖”“底数清”。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分类标注,提高“双随机”匹配的精准度。
二、做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全流程闭环管理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实施、调整等环节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要切实抓好本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对于明确由省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统筹做好任务认领和落实工作;对于明确由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对明确由省局统一发起的任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起。按照省市局计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分解制定了2024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0月底前完成。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三、深入推进“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
以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为契机,健全完善“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在实施我县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确保联合抽查任务占比不低于抽查任务总数70%。县局各相关股室要加大纵向统筹和横向整合力度,对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以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要加快完善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统一监管方式、频次和程序,建立健全议事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部门协同监管效能。
四、强化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机结合
县局各相关股室要深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持续推动监管从无差别、粗放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广告、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其他业务条线要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常态化运用,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贯彻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等模式,通过设置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方式,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营造“无事不扰”的市场环境。要更加注重企业感受,除重点领域、特殊事项外,在日常检查中,原则上应当提前向企业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高效监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强化事前合规指导,建立健全“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以“一次上门”为契机,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
六、强化组织实施狠抓任务落实
县局各相关股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严明工作作风,狠抓任务落实,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水平。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条线监管的深度融合,强化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的有效衔接。要及时总结分析评估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请县局各相关股室将自行组织发起的抽查计划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于2024年11月10前完成对本条线、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反馈至县局企业股。
附件: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年3月13日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低于56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9户,抽查比例5%。 |
2户 |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3 |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 |
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全覆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4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证后监督检查基数511户,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5户;市县级496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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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约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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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6 |
2024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38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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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23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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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8 |
2024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250户,抽查比例20%。 |
5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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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9 |
2024年度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企业股牵头,市场规范股、质量股、知识产权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4年3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10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室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各辖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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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室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各辖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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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规范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13 |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规范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14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3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4年3月至111月 |
|
15 |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产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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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实施 |
16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
17 |
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股牵头、市场规范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2023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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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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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消费流通安全监管股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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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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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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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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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
19 |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消费流通安全监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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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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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消费流通安全监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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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特设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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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4年度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特设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
充装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充装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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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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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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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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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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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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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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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4年度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消费流通安全监管股牵头,市场规范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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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4年度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含2023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根据实际情况,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4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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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4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与标准化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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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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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