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93号 |
霍山县日用杂品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烟花炮竹案 |
霍山县日用杂品公司 |
营业执照: 91341525610614851M |
万贤华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新华地毯红”爆竹、“财源滚滚”烟花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条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74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950元。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