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政府办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发布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山县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01 14:52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霍政〔20235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山县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3121


霍山县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

实施方案

 

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理顺县与乡镇、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体制,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完善的财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及开发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保障乡镇及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财政改革和体制创新,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激发乡镇及开发区组织收入、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明确乡镇及开发区当家理财的主体地位,确保基层运转高效有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原则。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乡镇及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赋予乡镇及开发区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

(二)统筹兼顾与考核激励相结合原则。在充分发挥县级财政统筹能力、确保全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乡镇及开发区收入基数、分成比例等财政体制,完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统筹调配县本级财力和乡镇及开发区财力,最大限度调动乡镇及开发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分级负责与自求平衡相促进原则。在财力向乡镇及开发区倾斜的基础上,明确乡镇及开发区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和债务风险管理防范的主体负责,确保全县财政运行平稳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县与乡镇

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减、体制上解、差额补助、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1. 收入范围及基数

1乡镇收入包括其辖区内实现的增值税(50%部分,不含建安行业)、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及除专项收入外的非税收入。

2收入基数以乡镇前三年实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数滚动测算,确定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乡镇当年实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当年基数部分,县乡55分成,少于当年基数部分等额扣减。

3)新增耕地和增减挂项目补助收入和扣除法定计提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拨付乡镇用于农业农村等重点支出领域。

4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县级收入。

2. 支出范围及基数

支出基数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村级运转及社区工作经费分别核定。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实行县乡统一供给标准,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编制预算,全年据实结算。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分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

综合定额:按全额供给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分不同标准测算,其中:衡山镇、但家庙镇、下符桥镇、与儿街镇、黑石渡镇、佛子岭镇、落儿岭镇、诸佛庵镇等8个畈区乡镇,按县直部门人均标准增加500元计算;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镇、大化坪镇、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太平畈乡、太阳乡等8个山区乡镇,按县直部门人均标准增加1000元计算。

单项定额: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按照县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数据编制预算。

3村级运转及社区工作经费:按照县组织部门核定数据编制预算。

3. 一般转移支付

对乡镇实行一般转移支付补助。县财政根据全县乡镇支出规模确定一般转移支付总额(暂定1000万元/年,后期视全县财力情况适当调整)。依据乡镇户籍人口、行政村数、国土面积等因素,分别按照50%30%20%权重综合核定各乡镇固定补助数额。一般转移支付由乡镇统筹用于乡村振兴、集镇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综治维稳、民生改善等支出。

4. 专项资金

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情况据实拨付。

(二)县与开发区

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固定比例、超收分成、短收不扣、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1. 收入范围及基数

1)开发区收入包括其辖区内(剔除迎驾集团关联企业)实现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及除专项收入外的非税收入。

2)收入基数以开发区前三年实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数滚动测算,加上高于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增幅一个百分点计算的数额,确定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

3)开发区管理区域内征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费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作为县级收入,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用于教育支出和水利建设等支出。

2. 分成比例

开发区当年实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县财政与开发区按固定比例(55)分成,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部分,县财政与开发区按46分成,少于基数部分不作扣减。

3. 支出范围

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级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用于本级各部门运转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治安环境保障的公共安全支出;用于本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招商引资及支持企业发展的支出;用于偿还债务的支出;其他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支出等。

4. 其他事项

1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以及开发区境内僵尸及低效企业处置所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享受高质量发展奖励的企业在政策期内所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

2)开发区管理区域内征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全额返还开发区。

3)开发区管理区域内征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按规定扣除相关法定计提后,全额返还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商业用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事宜,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4县政府统筹安排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视县级财力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坚持量力而行,自求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在确保基本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支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树牢增收节支意识。乡镇及开发区要坚持增收节支理念,加快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增强财政增收后劲,同时将收入征管作为乡镇及开发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强化辖区内税源管控,积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坚持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严格实行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防政府债务风险。系统内债务按规定置换,新增专项债券按照要求使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相关债务还本付息由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不得违规举借债务,严禁擅自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五、本实施方案从202411日起施行,暂定三年。

六、本方案相关事宜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