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2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支持“双招双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霍山县支持“双招双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要求,主动适应招商引资新态势,扎实推进“双招双引”工作,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集聚发展动能,根据省市“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
(一)工业项目
1、土地供给。
(1)独立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用地面积不低于30亩的项目可独立供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下同),对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或“标准地”出让条件约定的,按照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按工业基准地价执行。
(2)建设进度奖励。对独立供地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建设进度,当厂房建设达基础正负零、主体工程全部封顶、投产运营三个节点时,分别给予1万元/亩、2万元/亩、2.2万元/亩建设进度奖励,若一、二节点没有按时完成,可在第三节点累计兑现,第三节点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资金的20%,扣完为止。
2、设备补贴。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供地工业项目(不包括资源类开发项目和其他经认定不给予设备补贴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设备投资5%的补助政策。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厂房项目,享受设备投资5%的补助政策。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1%补助。
(4)以上补助原则上只对新设备补助,以购置发票、购销合同并经评估审计认定为准。
3、财政贡献扶持。
(1)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奖励。
(2)新落户县内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年薪达30万元以上,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不包含上市减持)的100%奖励给个人。
4、租赁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
(1)单层厂房基本租金为7元/平方•月,当入驻企业年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200元/平方、250元/平方、300元/平方、350元/平方及以上,租金分别按照7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3元/平方•月、2元/平方•月、0元/平方•月计算。税收低于150元/平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入驻标准化厂房。
(2)二、三、四层厂房基本租金标准分别为6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4元/平方•月,租金扶持政策比照单层厂房比例执行。
(3)租金按年度以基本标准缴纳,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先缴纳后扶持。
(4)若企业缴纳税收连续三年达不到150元/平方,须退出标准化厂房。
5、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租赁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未经县经济开发区同意,企业不得私自转租出售。
6、生产性厂房扶持政策。
独立供地工业项目,单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鼓励企业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800元。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7、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文体、康养、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的100%,连续3年扶持给企业。
(三)总部经济项目
8、对于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视其对县级财政贡献额度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标准、兑现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四)企业上市项目
9、县外企业总部迁入或并购重组县内企业上市的,除享受省市县上市奖励政策外,成功上市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的100%奖励企业;上市首次减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度额100%奖励持股人。
(五)“一事一议”项目
10、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国内行业头部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国内500强投资的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或本政策未涉及的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在土地价格、财政扶持、设备补贴、代建厂房、搬迁费用、厂房装修、产业基金、融资贷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报县政府另行研究。对新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经协商可视情给予旧设备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二、招才引智政策
11、鼓励开展招才引智,相关政策按照霍山县《关于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经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组认定,可授予外来投资客商 “霍山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企业的人才引进、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户籍迁移、购物置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三、附则
12、上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落户项目带动性、成长性、投资规模、亩均效益、科技含量、行业影响等情况综合使用,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3. 符合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中药、毛竹等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在享受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毛竹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各类财政专项扶持政策后,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14、对外来企业并购、重组、盘活僵尸企业、破产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税收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财政贡献扶持、固定资产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对本土企业新上项目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15、以上各项财政贡献扶持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县级财政贡献额度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16、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或协议约定,由县财政、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予以兑现。
17、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18、本政策由县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霍政〔2021〕18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