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5-09 09:32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局内牵头部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等。 

支队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支队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支队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支队

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科

8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实地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监测与辐射科

9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0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1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监测与辐射科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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