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5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6-19 16:24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山县富德石材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7JKY7H(1-1),法定代表人黄守富,地址霍山县黑石渡镇朱家畈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4条破碎生产线,其中有3条生产线部分设备露天作业,未采取密闭等控尘措施,无法在生产时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集中收集处理,达不到建材行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适格主体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5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5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4条破碎生产线,其中有3条生产线部分设备露天作业,未采取密闭等控制扬尘措施,无法在生产时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集中收集处理,达不到建材行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要求情况。  
320245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公司4条破碎生产线,其中有3条生产线部分设备露天作业,未采取密闭等控制扬尘措施;  
4、《G4222 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舒城(千人桥)至金寨(皖豫界)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概述、第382页复印件以及环评批复,证明该公司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5、 和襄高速公路六安段项目经理部一分部石料加工及运输服务合同、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证明该公司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6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皖环发【202020号)表14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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