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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复函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7-18 15:04 信息来源:霍山县卫健委  字体:[  ]

尊敬的程希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护工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护工管理工作的关心与建议。我委高度重视,组织调研、商讨,结合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医院护工现状。

一是人口老龄化,子女少、子女工作繁忙,不能长期陪伴,不能自理的住院患者需要照护,特别是突发性、严重性疾病损伤需长期住院的不能自理患者,护工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护工主要来源是没有工作,在医院护理过亲属朋友后,有一定护理经验,从事此项工作;或者是县外大医院当护工,年纪偏大,返乡再干一段时间;有的是患者及家属聘请的临时护工。二是护工运行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是家属根据需要聘请护工,互谈价格,收费标准不统一,护理人员根据护工护理能力和质量协助找寻和分配。三是护工人员严重短缺,我县护工主要来自年龄偏大、无专项劳动技能、不能胜任重体力劳动的人群,职业素养普遍较低,仅能提供最基础的生活照顾。陪护人员没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岗位胜任力,可能不利于患者照顾和康复。四是持证上岗率低,年龄、学历、考试通不过。

二、已开展的工作

针对医院护工未能规范管理的问题,医疗机构也采取了一定的改进措施。一是科室医护人员负责对护工进行照护技能实践指导,护士长加强护工的管理和指导。二是部分护工年轻时曾在外地先进三级医院工作,年纪大了从外地回来,有一定的护工工作经验,起到一定的带教作用。三是霍山县医院医养中心、县精神卫生中心开展护工委托第三方物业管理试点,目前由美而特物业公司管理,由护理部门制定了护工技能培训计划及内容,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培训合格证并落实考核监督机制。今后逐步向全院乃至全县推广统一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患者的生活照护,减轻家属的负担和社会压力。

三、下一步举措

(一)宣传政策。遵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202421号)、《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积极探索、着力倡导宣传推进护工管理政策。

(二)职业培训与准入。

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积极沟通协调人社部门,共同明确护工的工作范围及职责,进行护工队伍技能化培训招聘及规范化管理。争取将护工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将依托县护理学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积极开展规范的护工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要求各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护工,护工要持证上岗。

(三)强化日常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将护工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指定护理部具体负责护工管理,明确各病区护士长负责护工的日常管理。

(四)规范收费。目前,除医疗机构收取的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在医疗机构为病患者提供一般性的生活护理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护工服务的收费标准,目前是患者或家属私自聘请商定,因为护工短缺,年轻一点、服务技能好一点的,患者或家属开出的价格偏高。下一步,我委将协同物价部门做好护工收费标准的调研论证工作,配合县市场监管局依职依法对护工服务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五)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参与。探讨医疗机构引入具备资质、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住院患者陪护服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管理,详细登记拟从业护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证明、现住址等个人信息,逐步建立护工人力资源管理。

(六)加强就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就业指导,加强提供护工服务的劳务派遣和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的监督指导。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护工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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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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