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24〕8号
霍山县支持“双招双引”若干优惠政策(修订)
为积极应对新发展阶段招商引资新态势,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招商引资新思路,在服务构建新格局中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大力推进“双招双引”,扩大有效投资,集聚发展动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
(一)工业项目
1.土地供给
(1)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的主导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非主导产业项目可独立供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下同);按照“标准地”出让条件约定,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按工业基准地价执行。
(2)建设进度奖励。对独立供地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建设进度,当厂房建设达基础正负零、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建成投产三个节点时,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分别给予1万元/亩、2万元/亩、2.2万元/亩建设进度奖励。
2.设备补贴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独立供地工业项目(不包括资源类开发项目和其他经认定不给予设备补贴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设备投资5%的补助政策。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厂房项目,享受设备投资5%的补助政策。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1%补助。
(4)以上补助原则上只对新设备补助,以购置发票、购销合同并经评估审计认定为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兑现。
3.高质量发展奖励
(1)独立供地工业项目、约定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厂房项目,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4%左右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后两年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2%左右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度的50%。
(2)新落户县内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年薪达3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人),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不包含上市减持)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
以上扶持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县级财政贡献度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4.租赁政府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
(1)单层厂房基本租金为7元/平方/月,当入驻企业年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200元/平方、250元/平方、300元/平方、350元/平方及以上,租金分别按照7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3元/平方/月、2元/平方/月、0元/平方/月计算。税收低于150元/平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入驻标准化厂房。
(2)二 、三、四层厂房基本租金标准分别为6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4元/平方/月,租金扶持政策比照单层厂房比例执行。
(3)租金按年度以基本标准缴纳,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先缴纳后扶持。
(4)厂房管理按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5.购买政府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或已经租赁该厂房的企业,鼓励其购买政府标准化厂房,可以按建筑物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价格为依据,以评估价格并经审计部门组织复核后购买;5年内实付租金冲抵购房款,同时享受生产性厂房扶持政策,比照享受建设进度奖励。其中,新引进项目扶持政策在企业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兑现。
6.生产性厂房扶持政策
独立供地工业项目,单层生产性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鼓励企业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扶持政策在企业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兑现。补助总金额不高于6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7.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文体、康养、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的100%,连续3年扶持给企业。
(三)企业上市项目
8.在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由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
(四)外资项目
9.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按到位外资额给予每美元0.1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1至9条为招商引资普惠政策。
(五)产业基金支持
10.支持县属国企及产业基金对县内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发明专利等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六)“一事一议”项目
11.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国内行业头部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国内500强等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或本政策未涉及的新型业态项目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在建设进度奖励、高质量发展奖励、设备补贴、代建厂房、产业基金、融资贷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视其对县级财政贡献额度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标准、兑现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6000万元,但对产业链延链补链、“卡脖子”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确需供地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招才引智政策
12.鼓励开展招才引智,相关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执行。经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组认定,可授予外来投资客商“霍山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企业的人才引进、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户籍迁移、购物置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三、附则
13.对企业并购、重组、盘活僵尸企业、破产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财政贡献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高质量发展奖励、设备补贴、生产性厂房扶持等相关优惠政策。
14.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或协议约定,由县财政、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予以兑现;经县政府同意落户霍山县石斛产业园、霍山县特色农业品加工园以及其他霍山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农产品加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县财政予以兑现;直接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15.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16.本政策由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霍山县支持“双招双引”若干政策》(霍政〔2023〕40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