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7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9-02 09:00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龙钰徽派古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33686614X5,法定代表人程世德,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8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89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安徽龙钰徽派古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错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 
220248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7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为7.06平方米,设置错误; 
3、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该公司验收时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为7.06平方米; 
4、该公司委托安徽信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烟囱的测量报告,证明该公司烟囱内径为3.4320米,计算截面积为9.25平方米;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公司项目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82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萬陆仟捌佰元(66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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