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8NGBX34J,法定代表人庞琴,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和纬六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7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备案)项目信息、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组通知函各1份,证明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系;
4、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无证排污时间;
5、2024年8月7日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你公司2023年12-2024年6月份生产报表,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生产活动;
6、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大气监督帮扶平台里移交的你公司环境问题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公司项目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3-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