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7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8-26 09:22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龙钰徽派古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33686614X5,法定代表人程世德,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

我局于20248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89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安徽龙钰徽派古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错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 
220248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7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为7.06平方米,设置错误; 
3、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该公司验收时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为7.06平方米; 
4、该公司委托安徽信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烟囱的测量报告,证明该公司烟囱内径为3.4320米,计算截面积为9.25平方米;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公司项目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萬陆仟捌佰元(66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凯   电话:0564-5026945

 址:霍山县霍山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300米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6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