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8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8-23 08:48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8NGBX34J,法定代表人庞琴,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和纬六路交叉口。

我厅(局)于20248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87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备案)项目信息、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组通知函各1份,证明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系;

4、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无证排污时间;

5202487日安徽信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202312-20246月份生产报表,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生产活动;

6202487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大气监督帮扶平台里移交的你公司环境问题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移交的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公司项目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3-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储德峰         电话:5026281

 址:霍山县政务区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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