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晔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8PC9E2XY
法定代表人:蒋伟人
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园大道(七彩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3月24日夜因打雷停电致使切割车间停产,切割循环水回流至沉淀循环池,因无法循环使用,导致沉淀循环池满溢,期间,你单位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沉淀循环池内强碱性废水溢流至排污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适格主体的情况;
2、2024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6日、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切割循环水池满溢,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强碱性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
3、2024年3月25日、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切割循环水池满溢,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强碱性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
4、环评批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提供资料及签字确认等合法有效;
7、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车间及防治污染设施布局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表14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亚东 电话:5026062
地 址:霍山县政务新区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