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日期 | 提供方姓名 | 具体问题 | 反馈内容 |
2024-07-03 20:44:53 | 项女士 | 来电人反映:7月3日,自己在丁家烤鱼(霍山县东城美食街S11栋)吃饭,消费158元,菜单上只有蒜蓉虾58元,自己询问商家是否可以蒜蓉少一点,商家表示可以将蒜蓉虾更换成香辣虾,只有口味有变,其他没有变化,吃完后结账发现账单显示香辣虾98元,与商家理论无果,且菜单并没有香辣虾。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返还多收取的40元。请处理。 |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了和解。 |
2024-07-17 08:45:05 | 李女士 | 来电人反映:7月17日8:17在平安大药房(霍山七店)购买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花费39.8元,药品未明码标价,现投诉。自己与商家沟通退货,商家不给予退款退货,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退款39.8元。请处理。(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天地佳苑34幢14号门面沙县小吃) | 经现场核查,涉诉产品已明码标价,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执法人员拨打投诉人电话,投诉人未予接听。因所反映的违法线索无法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我局认为违法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另所反映的退款诉求,被投诉人明确拒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实已不具备组织双方调解的条件,我局依法决定不再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终止调解。 |
2024-07-18 22:42:53 | 方女士 | 来电人反映:7月18日晚上,在土菜院子(地址:霍山县衡山南路与淠西路交叉路口往北约200米)吃饭,点了一份土公鸡(138元)、两盘凉菜(共计36元)、9瓶啤酒(12元一瓶),共计282元,商家却收自己330元,因是老顾客,与商家沟通时,商家表示2023年有4瓶啤酒没给钱,但买单前商家并未提前告知,且2024年已经在该店吃了几次饭,都未告知自己欠酒钱。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查,并帮助协调商家退还多收自己的费用,请处理。 | 双方自行和解。 |
2024-07-27 16:14:42 | 刘女士 | 来电人反映:7月27日,自己前往伊站go爽(霍山县淠河东路与螺丝台路交叉口西南100米)购买冰淇淋,商家未明码标价,且价格高于市场价,现要求部门核实并督促尽快整改。请处理。 | 经查,商品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当事人商品未明码标价,本局已责令改正,经复核,该经营者现已将价格簿悬挂于经营场所内。 |
2024-07-28 19:22:43 | 邵娜娜 | 来电人反映:2024年7月28日晚上19:00,自己到绿谷生态超市恒邦东郡店(地址:霍山县恒邦东郡西南门西北130米)购买乐事薯片,花费了19.5元。购物小票上显示商品数量为3包,但是实际只购买了2包,商家多收取了6.5元。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并督促商家依法赔付。请处理。 | 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
2024-08-03 11:38:30 | 胡先生 | 来电人反映:8月3日早上7:10,在一面缘面馆(G346店)购买一双拖鞋,实际收取费用与标价不符合,多收取15元。并且在该店内,租借漂流用品,老板告知收取押金120元,游玩结束后退还45元。现游玩结束,店家告知押金仅可以在店内兑换商品,无法返还现金,但事先并未告知。认为不合理。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退回多收取费用和押金60元。请处理。(地址:霍山县G346大峡谷漂流酒店西侧约90米) | 经查,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商品消费,不存在多收取费用的情况。针对商家租用漂流用品未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我局已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霍市监责改﹝2024﹞48号),要求其改正以下内容:1、依法规范租用漂流用品2、对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等信息公示。相关情况,消费者已知晓,表示认可。 |
2024-08-05 15:00:34 | 陈先生 | 来电人反映:2024年8月5日下午13:52分,自己在霍山服务区(济广高速济南方向)超市购买了四瓶矿泉水,两瓶饮料。共花费53元。超市未开具发票,多收自己28元。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请处理。 | 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服务区超市现场检查,比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照片,购买了2瓶迎驾山泉、2瓶伊刻活泉、1瓶康师傅绿茶、1瓶康师傅冰红茶,服务区超市分别标价迎驾山泉3元/瓶、伊刻活泉4.5元/瓶、康师傅绿茶4元/瓶、康师傅冰红茶4元/瓶,共计应为23元。因收银员失误,将一瓶售价为30元/瓶的“胡玉美马到成功罐酱”计入消费者账单中,导致多收费30元。经调解,霍山服务区已对陈先生表示歉意,并将多收的30元退还给消费者。 |
2024-08-10 17:11:53 | 毛女士 | 来电人反映:8月10日,自己与朋友到霍山县村味农庄就餐,一份红烧大肠商家收取自己108元,认为菜价过高,商家也未对店内的菜品未明码标价,现投诉商家未明码标价,要求部门核实,督促商家整改。请处理。(地址:六安市霍山县大沙埂街道(七家村)) | 经核查,1.被投诉人霍山县村味农庄已将其农庄菜单(菜名、价格)在移动白板上进行明码标价,该移动白板位于农庄前台大厅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告知农庄负责人:消费者点餐时应引导消费者对照白板上的菜单进行点餐; 2.菜单上有您所反映的菜品:红烧大肠(菜名:干锅新鲜肥肠,价格:1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商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由经营业主依据生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3.当事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所依法终止调解。 |
2024-08-11 22:20:57 | 施先生 | 来电人反映:2024年8月11日21:40左右,自己在徽园酒店(地址:霍山县落儿岭镇落儿岭村(落儿岭加油站斜对面))用餐。自己按照菜单点餐,但商家并未按照自己点的食材做,并要求多收取食材费用。菜单上的价格是98元,商家要求收取138元,认为收费不合理。现要求部门核实,督促商家进行整改,并对商家进行处罚。请处理。 | 经组织调解,商家已向消费者退费40元。 |
2024-08-31 09:33:53 | 王先生 | 来电人反映:8月31日,自己前往金皖西【花晨月栖】(地址:六安市霍山县纬六路和保安路交叉口农行隔壁)消费,花费了3648元,自己是会员,原本会员价是209元/1.5小时,但是商家按一小时209元收费,认为收费不合理,现来电要求投诉,要求部门核实并督促商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请处理。 | |
2024-09-18 16:41:49 | 程女士 | 来电人反映:自己在霍山县诸佛庵镇如海超市,2024年9月10日17:58分购买商品标价5.5元2盒的吃的小棒棒和一串葡萄阳光玫瑰12元,共计价格应该大约24元,但实际收取30.20元其中收取20元现金,10.20微信付款,也未提供小票,认为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现来电要求部门核实,督促退还多收钱。请处理。地址:诸佛庵镇滨河小区3号楼 | 投诉人撤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