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1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11-01 10:40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意思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法定代表人岳*红,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堆谷山路*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92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密闭房及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49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4202492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正在作业;

5、安徽意思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0套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环评批复等,证明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污染防治设施要求;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裁量因素,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及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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