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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9-27 16:40 信息来源:霍山县数据局  字体:[  ]

霍政办〔202417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4920日召开的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27日      


霍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36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专项债、统筹基建资金等新建、续建、升级、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信息化软硬件、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数据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拟定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批、方案审核、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县发改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投资审查;负责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年度县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县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服务。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开展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局报上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的,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据局每年征集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时,应充分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计划征集。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谋划工作,县数据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和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县直各单位按要求向县数据局申报新建、升级、运维等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涉密项目按县密码管理局要求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升级类项目还需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

2.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文件、现运维方案等。

(三)计划评审。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年度计划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数据局负责统筹编制全县年度计划,报市数管局汇总,经省数管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经县数据局与相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数据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数据局审核后,报市数管局审定,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省、市数管局审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县数据局依据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设计方案等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形成审批意见。评审论证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霍山县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法执行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建设年度计划项目,不得自行招标采购。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和霍山县大数据云中心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

县数据局初审同意申请后,由县数据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建设成果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县数据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一体化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

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数据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霍政办秘〔202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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