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182号 |
霍山屋脊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霍山屋脊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PAG438 |
李光武 |
提供小份菜品未明码标价,截至检查之日共卖出上述菜品一份,售价8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银行缴款、电子支付等形式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5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