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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7-10 10:32 信息来源:霍山县住建局  字体:[  ]

霍政办〔202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山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8

 

 

 

 

 

 

 

霍山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收购”),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工薪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给不足的突出问题,根据《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应坚持“政府主导、审慎推进、以需定购、快进快出”的原则,在充分摸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可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房源。

第三条 县政府选定1家国有企业作为存量商品房收购主体,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正评估的基础上,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具体做法按照《霍山县保障性住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源要求、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收购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购的房源既可以是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也可以是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经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商品房。收购在建未售商品房项目的,要明确项目具体竣工交付日期,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二)收购的房源应以保障基本生活居住为原则,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为主,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收购的房源应优先选择整栋或整单元未售、可实现封闭管理的项目;

(四)收购的房源应配套完善、交通便利;

(五)收购的房源应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的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专项债券;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

(三)财政和上级补助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收购的存量商品房,由收购主体按照配租、配售和安置3种方式统一运营管理,既可用作保障性住房,也可用作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

 

第三章 收购流程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征集房源需求。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各单位,对辖区内、行业内进行摸底,征集住房需求,作为房源收购的重要依据。

(二)征集备选房源。依据保障性住房收购需求,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公开征集开发企业意愿,将有意愿的项目列入备选范围。

(三)筛选合适房源。县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对备选项目的工程进度、户型标准、产权归属及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其纳入政府收购房源储备库。

(四)制定收购方案。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需求和收购房源清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收购方案。

(五)开展收购洽谈。依据收购方案,以重置价为上限,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购主体和房地产企业平等友好协商。

(六)组织实施收购。协商结果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后,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正式签订收购协议,在履行各项法定手续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备案。

第八条 征集备选房源时,有意愿的开发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房源的室内装修情况、项目工程进度、具体交付时间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房源楼盘表、户型图、实景照片等;

(四)房源应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被列入收购备选房源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一律不得对外销售。如因客观原因确需退出备选房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收购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在收购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督促。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作为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牵头制定保障性住房收购政策体系及实施细则;联合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开展住房需求动态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实施保障性住房分类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收购房源的建筑安装成本、开发利润等经济指标开展专项评估;配合县财政局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库建设,参与债券发行可行性论证及资金使用监管;督导运营主体规范建立收购档案管理系统,制定标准化政策宣传方案。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建立保障性住房资产台账;牵头开展政府专项债券额度申报及发行工作;统筹整合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多元化资金来源;联合发改、税务部门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申报中央及省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税费减免政策,建立资金闭环监管机制实施穿透式绩效评价。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联动机制;依法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核算划拨土地成本并纳入项目总成本控制。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委、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数据局、县税务局、霍投集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督促指导收购主体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收购和运营管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霍山县保障性住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定价工作,根据《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保障性住房定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价格定价(以下简称“收购价格定价”);

2、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定价(以下简称“配租价格定价”);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定价(以下简称“配售价格定价”);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时的价格定价(以下简称“回购价格定价”);

5、安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定价(以下简称“安置价格定价”)。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定价需兼顾民生保障与市场规律,既要通过规范存量房收购成本、控制租赁价格和销售价以适配低收入工薪家庭经济能力,又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覆盖开发建设成本,最终在平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中实现“保本微利”的可持续运作目标。

 

第二章 收购价格定价

第四条 收购定价包含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定价(以下简称“重置价格”)和最终收购价格定价。

第五条 重置价格定价按照建保〔20244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县住建局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重置价格为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定价上限。

第六条 最终收购价格定价是依据重置价为上限,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收购主体和房地产企业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报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章 配租价格定价

第七条 配租价格定价包括初次定价和动态调整定价。

第八条 初次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90%。具体标准由运营主体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动态调整定价由运营主体根据市场形势研判提出调整计划报领导组研究确定。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年度涨跌幅度原则上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运营主体应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对外公布。

 

第四章 配售价格定价

第十条 配售价格定价包含配售基准价格定价和销售价格定价。

第十一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以收购成本和综合利润为基准价格,具体定价参照《六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销售价格由运营主体根据基准价格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并报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五章 回购价格定价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回购时,由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最初销售价格为基数,结合房屋使用年限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后,报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六章 安置价格定价

第十四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的,安置价格定价=最终收购价格定价+交易、持有期间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利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确保定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霍山县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监管工作,根据《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存量商品房收购、配租、配售、安置、回购、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应严格遵循国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条 商品房收购资金应严格依据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标准及程序执行,确保资金划拨依法合规。商品房收购资金必须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按照《六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管使用。商品房收购资金优先用于下列法定用途:(1)清偿本项目关联债务;(2)归还在本县域内其他未建成项目中违规抽调的预售资金;(3)专项投入本企业在本县域内未完工项目的续建工程。

第五条 运营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住房的融资贷款偿还、维修养护、物业管理、租金补贴等方面。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应依据收入来源及支出用途分类,实行全流程分项台账编制机制,采取专户存储、分账核算管理模式,确保各项目资金流向全程可溯,收支数据实时精准匹配。

第七条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账户资金的流动。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资金账户进行核对和清理,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或查处。

第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确保资金管理安全。

第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或监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霍山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本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筹主管部门,负责房源筹集与运营管理,具体实施事务委托县住房发展服务中心承办。县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县政府选定的1家国有企业作为专业化实施主体,承担日常房源筹集、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工作。各部门通过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有效落地。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标准、资金来源和收购流程,严格按照《霍山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且收入水平较低的工薪群体,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政策适用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将新市民、青年人、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公职人员、教师、医生、民警等)及本县重点引进人才纳入保障体系。该政策通过分层分类保障机制,精准覆盖包括基层服务人员、产业技术骨干在内的多元化需求群体,着力构建梯度化住房保障格局,切实缓解城市结构性住房矛盾。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运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完成资格核查,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配租。公示无异议的,运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源交付及入住手续办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合理细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户型分配标准。三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人士)原则上申请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家庭可申请三居室户型;三孩及以上家庭优先配租三居室。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允许将闲置多居室户型按功能分区拆改为一户多单间,实行分套管理。

第九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年收取,不得预收一年以上租金。具体租赁价格定价按照《霍山县保障性住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租赁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员如有需要可以续租。承租人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

第十一条 承租人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分为主动退出与强制退出两类情形,具体界定及程序如下:

(一)主动退出(承租人自主申请终止租赁关系):

1、租赁合同期满且未申请续租,经运营单位验收房屋后办理退出手续;

2、因购买、继承或承租其他政策性住房(含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等),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3、因家庭成员户籍迁移、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强制退出(运营单位依规解除租赁关系):

1、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未签订租赁合同,或累计拖欠租金满3个月且催缴无效;

2、通过虚报收入、伪造证明等方式骗取配租资格,经核查属实;

3、擅自转租、转借、空置房屋超6个月,或违规加建、改建房屋结构;

4、违反社区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判定丧失居住权;

5、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需书面告知并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被动退出的,3年内不得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对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退出以及其他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查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霍山县安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安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筹集,用于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征收安置的政策性住房。其产权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变更为一手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条 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购、市场运作、封闭管理”的原则,由县住建局统筹实施,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霍投集团等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安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标准、资金来源和收购流程,严格按照《霍山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安置对象:列入我县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征收范围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

第六条 安置程序:(一)通过房屋征收现场和政府网站公示安置房信息;(二)公开选房,结合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的签订顺序选房;(三)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七条 安置房价格应严格遵守《霍山县保障性住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安置价格定价=最终收购价格定价+交易、持有期间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利息。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查处安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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