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政府办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5-20 17:31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2025年5月12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接到12345热线。有消费者来电反映在霍山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6盒霍山石斛原浆,存在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等问题。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销售霍山石斛(米斛)原浆,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系委托一生产企业生产并自检合格后供货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安排宣传销售,宣传的内容系当事人制作。向消费者宣传“咱们的霍山石斛原浆,也是甄选1号米斛种源,保留调理药用价值,具有溶解血栓、调理三高、保护心脑血管、有效预防三高并发症的发生,同时可以强阴固本、调理肠胃便秘、美容养颜、补充气血、修复卵巢、提高免疫力抵抗力、护肝利胆、清咽润肺、抑制肿瘤,石斛属于中药中上药,纯天然无副作用!”等话术内容。

二、法律依据

定性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罚款数额较高的法律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于三十日内按规定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五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日常监管及核查线索时,重点关注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市场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