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霍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单位:
《霍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24日
霍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县级响应措施
4.5 现场指挥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响应暂停与结束
4.8 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事故分级
8.2 预警分级
8.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加强霍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交通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霍山县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船舶和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行动;发生在本区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渔船、体育运动船艇单方水上事故以及非通航水域水上事故,乡镇自用船舶水上事故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应按照其他有关部门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水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级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2.1.2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霍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外事办、县气象局、金融监管总局霍山支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霍山分公司以及相关乡镇等。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单位纳入县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应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则8.3。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指示批示;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掌握应急资源;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核实、分析和处理,向县指挥部建议启动、调整、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做好事故险情、应急行动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承担上级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2.1 乡镇领导机构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2.2.2 乡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乡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邻乡镇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2.2.3 乡、镇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2.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职责,按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机构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有关成员、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发生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等。
2.4 专家组
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建由交通运输、航运、救捞、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水文、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反恐等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抽取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水上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航道、锚地、港口水域等水上交通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依法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巡查、监控,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在水上交通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和时段发布提示、警示信息。
(3)水利部门因工程调度、工程施工等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时,要及时通报同级交通、应急等部门,同时向社会发布提示、警示信息。
(4)对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时,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监测重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监控辖区内营运船舶、航道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雨、大风等)信息进行预测和预报。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情(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
3.2.2 预警级别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水上交通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分级见附则8.2。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明传电报、甚高频VHF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发布预警、部署防御措施。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三、四级预警由事发地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级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布。
3.2.4 预警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针对气象、洪涝类预警,督促辖区内航行作业和锚泊船以及码头作业单位、水工作业单位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①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安全防范工作;②风力超过自身抗风等级(能力)的船舶选择安全水域避风;③严禁冒险航行,防止碰撞、搁浅、触礁(损)等险情发生;④停泊期间,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检查系泊、锚泊设备,防止船舶断缆、走锚;⑤按规定落实恶劣天气禁限航管理规定和桥区管理规定。
(3)利用电子巡航等现代化监控系统,强化预警区域内船舶的交通管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预警区域重点航道的巡航力度,提高巡航频次,增加巡航力量。
(4)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5)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事故信息报告
(1)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遇险人员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公安“110”、消防救援“119”、市长热线“12345”等方式报警。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遇险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等报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水上交通事故处置等情况。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及省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不受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接警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分析研判,依照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其中,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事故续报中需要明确落实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水上交通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船舶及所属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警后,迅速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通知本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先期处置。同时,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掌握和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3)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3 响应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事故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响应级别。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4响应措施)。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其委托的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
乡镇响应等级原则上参照县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4.4 县级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1)对于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指挥部总指挥、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扩大的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乡镇政府组织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以上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组织会商研判,分析事态进展,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③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④组织制定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具体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⑤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⑥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⑦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⑧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县指挥部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应急力量实施水上救援行动;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水上救援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援人员、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援。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其中,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水利、农业农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打捞沉船和搜救失踪人员,防止船舶溢油或危害性物质溢漏。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等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事故现场周边的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实施事故水域附近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应急、财政、民政、交通运输、发改、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新闻宣传、应急管理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和发布,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启动三级响应后,不成立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当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上级指挥机构决定成立市级或更高级别现场指挥部时,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情并入,在上级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发生一般、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后,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取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注重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协调网信部门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7 响应暂停与结束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在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4.8 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县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进行受污染水域的清理、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请求县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数据、信息。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2 应急处置评估
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保障措施
加强公务船艇的搜救装备配备以及日常巡航执法,提升救助功能和技能。建立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形成“装备先进、监管有效、救助有力”的巡航救助一体化格局。
6.1 信息保障
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上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水务等部门所属水上搜救、水域救援力量,以及民兵水上抢险专业力量等,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搜救力量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1)按照“分级保障、分级承担”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运输工具应对突发事件。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6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通信畅通及定位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新闻、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水上交通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7.2 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8.附则
8.1 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实际,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即: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巡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水路交通事故发生;或水上交通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预警级别,即: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8.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相关知识的宣传。
县委网信办: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县政府办: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顺畅和协作高效。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水上交通事故涉及铁路桥梁的相关部门。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以及遇难人员身份甄别等工作。
县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受灾群众(旅客)死亡人员殡葬服务工作,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开展受灾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指导乡镇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监督检查水上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等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水上交通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事故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渔业船舶事故调查。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与应急、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山洪灾害预警;组织协调相关水利工程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运行调整,协调提供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文旅局:参与旅游团体、A级旅游景区相关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疫情监测、监控和饮用水监督。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处理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助做好事故中涉外人员的安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指挥部部署,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协同公安机关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参与人员搜救、社会治安维护和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参与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国网霍山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组织、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
金融监管总局霍山支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霍山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相关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救援船舶等资源,参加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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