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2026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山县2026年公租房实物配租
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现将《霍山县2026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20日
霍山县2026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住房租赁
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大公租房实物配租及货币化保障力度,规范公租房实物配租标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行为,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和《霍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直相关部门、衡山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社区(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严格把关。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凡提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都要严格按照社区(企业)、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及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进行。
3.坚持特殊群体优先。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退役军人和房屋被征收户。
二、保障对象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职工;
3.城区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三、保障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衡山镇(含经济开发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80%(即:2715元),其中: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县民政局低收入系统库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7㎡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城区无商业、办公、生产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5)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6)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7)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居住人口中有年满70周岁(1956年1月1日前出生)老年人或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人等特困家庭优先保障。
2.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公招人员;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办理录用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7㎡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城区无商业、办公、生产等房产,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3.城区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的机关或事业单位退伍安置军人;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办理安置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7㎡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城区无商业、办公、生产等房产,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衡山镇(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2)申请人在城区所在工业企业稳定就业满6个月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3)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城区无商业、办公、生产等房产,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80%(即:2715元);
(5)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6)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环卫企业和公交公司的环卫工人(城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从事该项工作满6个月,与所在企业(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
(3)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城区无商业、办公、生产等房产,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80%(即:2715元);
(5)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6)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四、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和收入认定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由县民政局认定且进入其收入信息库的人员。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指申请人户口簿载明的实际人员及其配偶。
3.家庭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补助,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其他劳务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材料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民政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收入证明(原件);
(4)无住房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原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承诺书及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定表或霍山县公共租赁租房补贴发放人口、收入情况会审表。
2.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职工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人社、组织部门出具的录用证明,社保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5)承诺书及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定表或霍山县公共租赁租房补贴发放人口、收入情况会审表。
3.城区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社保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5)承诺书及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定表或霍山县公共租赁租房补贴发放人口、收入情况会审表。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和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承诺书及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定表或霍山县公共租赁租房补贴发放人口、收入情况会审表。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承诺书及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定表或霍山县公共租赁租房补贴发放人口、收入情况会审表。
网上申报程序:打开皖事通APP,打开“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点击“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点击六安市-霍山县,选择办理情形申请配租或申请补贴。
备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本人的农商行卡号或账号。
六、审核程序
(一)初审及公示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职工、城区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
社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衡山镇人民政府,由衡山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和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所在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工商登记、劳动就业合同、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审核及公示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职工、城区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收入、房屋、财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2.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衡山镇、公安、不动产登记、人社(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住房、财产(车辆)、工商登记、劳动就业合同、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七、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发放标准7元/人/月/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发放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发放面积1人户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计算。发放依据以低保证、收入证明以及户口簿载明的实际人数为准,超过3人的,按3人发放。
2.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职工发放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计算。
3.城区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发放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计算。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有低保证的按7元/人/月/平方米发放,无低保证的按5元/人/月/平方米发放;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计算。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低保证的按7元/人/月/平方米发放,无低保证的按5元/人/月/平方米发放;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平方米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计算。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申请人如对审核、公示内容及程序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各审核参与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强化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互通,提升工作效能,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履职,确保审核工作全程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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