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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14 17:24  字体:[  ]

霍山县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1、本委概况。包括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2、政策法规。本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省、市发改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和计划。发展规划:本委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计划:全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4、工作动态。本委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宏观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建设动态等。

5、人事信息:干部调整任免公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等。

6、投资金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部门详情;相关文件及表格的下载。

9、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本委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霍山县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委机关各股室上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股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各股室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会同县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各股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霍山县发改委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方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申请,或当面申请。

第六条本委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委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委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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