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皖易扶〔2016〕1号)和《霍山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霍扶组〔2016〕17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和资金承接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实施及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各乡镇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地方政府债务、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县城投公司提出项目资本金拨付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省易安公司拨付至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专户,同时申报贷款行同比例发放贷款。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出,严禁挪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易地搬迁对象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支出以及土地三费补偿、拆迁、规划设计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应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专人、专户、专账管理。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易扶办),从县发改、扶贫、财政、住建、国土、城投公司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项目资金审批人。
第三章 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标准,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万元/人补助到户。
第十条 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批、拨付和验收。
资金审批。搬迁对象申请(见附表1)→村委会审核→乡镇审核汇总(见附表2、3)→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见附表4)。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分两种形式,住房统建形式,统一拨付至乡镇专户;住房自建形式,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系统,直接补助到户或搬迁理事会对公账户。中央预算内资金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见附表2)。
集中安置方式,搬迁户住房主体完工后,经乡镇初验合格,并签字确认,拨付住房补助资金35%;入住后,由乡镇申请县级验收,完善相关手续,拨付25%;原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后,县级及以上验收合格,拨付40%。分散安置(插花安置)方式,住房完工后,经乡镇初验审核,房地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手续资料完备,原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县级及以上验收合格,住房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助到户。
项目验收。乡镇须提供项目验收资料包括:1、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表;2、搬迁协议;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簿复印件;5、搬迁户原房及新宅照片;6、搬迁户户主一卡通(或者搬迁理事会对公账户)复印件;7、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8、项目验收表;9、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10、无房证明相关材料等。
第四章 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上限标准按进入集中安置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7万元/人(具体标准以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后县政府批准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批、拨付和验收。
(一)工程类资金审批和拨付
工程类资金审批。乡镇政府招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或乡镇质量监督小组)→签订合同→施工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见附表5)→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填报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6)→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城投公司拨付到乡镇专户→乡镇拨付施工单位。
工程类资金拨付。第一次申报时,乡镇须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或乡镇质量监督小组报告)、税务发票复印件。项目开工预拨资金30%,完工验收拨付60%(须附工程进度及验收资料、工程决算资料),余款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二)相关费用类资金审批和拨付
相关费用类资金审批。乡镇填报资金拨付审批表→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相关费用类资金拨付。城投公司拨付到乡镇,乡镇拨付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支付该项费用时,项目单位应提供附件材料:审批表、协议书、发票等。
(三)项目验收。乡镇须提供项目验收资料包括:1、项目实施方案;2、施工图;3、招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施工合同;6、监理资料(或乡镇质量监督小组报告);7、相关协议;8、税务发票;9、资金拨付审批表;10、工程进度及验收资料;11、工程决算;12、审计报告等。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调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各类资金,对到户补助资金真实性负责,及时打卡发放到户,按要求将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县易扶办和财政局。
第十四条县易扶办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和扶贫移民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项目指导和检查,资金拨付审核,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及时将购买服务资金拨付到县城投公司,确保按期偿还到期本息。县城投公司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以及贷款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依规使用。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滞留现象的,暂停后续资金拨付,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扶贫移民局、财政局、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2: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分户统计表
附表3: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分户统计表
附表4: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房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表5: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附表6: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件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拨款附件材料清单
附表1
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户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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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录入全国扶贫 开发信息系统 |
是 |
□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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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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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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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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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地址 |
乡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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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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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 置方式 |
集中安置点建房 |
□ |
插花安置建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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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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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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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房补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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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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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面积 |
㎡ |
建房投资概算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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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主要 成员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与户主关系 |
文化程度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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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状况 |
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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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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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是否控制在25㎡/人以内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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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申请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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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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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乡(镇)长(签字):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四份,户、乡镇、财政局、城投公司各一份
附表2
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分户统计表
编报单位: 镇(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村 组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人口数(人) |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 |
合计(元) |
卡号(或搬迁理事会账号) |
安置地点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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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元/人)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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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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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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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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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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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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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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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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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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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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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本表一式四份,乡镇、县易扶办、财政局、城投公司各一份
附表3
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分户统计表
编报单位: 镇(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村 组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人口数(人) |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 |
合计(元) |
卡号(或搬迁理事会账号) |
安置地点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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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元/人)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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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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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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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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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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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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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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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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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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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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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本表一式四份,乡镇、县易扶办、财政局、城投公司各一份
附表4
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房补助资金
支付审批表
用款单位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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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户数 |
(户) |
安置人数 |
(人) |
|
安置房面积 |
(㎡) |
安置房投资概算 |
(元) |
|
安置方式 |
|
补助标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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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安置点建房 |
|
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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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安置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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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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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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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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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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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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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已拨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剩余拨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本次申请拨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意见 |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扶贫移民局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发改委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城投公司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政府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本表复印交乡镇、县易扶办、财政局、扶贫移民局留存,原件存城投公司。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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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村 安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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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 |
第 期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合同总金额 元 |
本期申请金额 元 |
累计拨付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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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截止 年月日,我公司中标承建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 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 %,其中本期完成工程量 %,依据施工合同中付款约定,现申请拨付工程款 元。 |
|||
项目经理签字: |
项目公司签章: |
|||
监理审查 意见 |
经审核,该公司完成总工程量 %,其中本期完成工程量 %。同意申请。
监理公司签章: 监理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驻工地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
年月日 |
本表复印交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城投公司留存,原件存乡镇。
附表6
霍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用款单位 |
乡镇 本次拟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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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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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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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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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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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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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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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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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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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取资金 |
|
安置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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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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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取资金 |
|
安置点配套 |
|
本次拟支取资金 |
|
累计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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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点配套 |
|
本次拟支取资金 |
|
累计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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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点配套 |
|
本次拟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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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取资金 |
|
安置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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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支取资金 |
|
累计支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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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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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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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移民局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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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投公司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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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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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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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复印交乡镇、县易扶办、财政局、扶贫移民局留存,原件存城投公司。
附件6: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拨款附件材料清单
1、统规统建住房须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或乡镇质量监督小组报告)、税务发票复印件、搬迁协议(包括拆旧、复垦)、搬迁户分户统计表、用款审批表。
2、统规自建住房须提供:搬迁协议(包括拆旧、复垦)、搬迁户分户统计表、用款审批表。
3、配套设施工程款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乡镇质量监督小组报告)、税务发票复印件、用款审批表。
4、配套设施费用须提供:三费补偿协议、拆迁协议、勘察设计协议、监理协议、税务发票复印件、用款审批表等。
抄送: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