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发改委 > 价格与收费 > 收费监管

转发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1-22 10:29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供电公司: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六发改价格〔2018〕4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

 

 

省商务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继续实行非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皖商流通〔2018〕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3号)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我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今后,省物价局将根据电价变化情况对平均电价适时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2月18日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