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组织业务部门对上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指派专人负责草拟,经征求委班子成员意见后,形成了《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18日通过书面向社会公众,县财政局、住建局等10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收到12份反馈函,公众意见2条,修改意见20条;《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11份反馈函,公众意见1条,修改意见22条。
现将具体意见内容或修改意见的情况进行反馈。
附件:
1.《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表
2.《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表
霍山县发改委
2020年7月19日
附件1:
《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建议 单位 |
条款 |
建议修改内容 |
是否采纳 |
1 |
公众 |
第二十六条 |
工程变更设定的投资额太小,建议适当调整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
2 |
财政局 |
第四条(一) |
“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教育局、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城管局、数据局、中药产业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谋划本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改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文旅局、教育局、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城管局、数据局、中药产业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谋划本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 |
是 |
3 |
财政局 |
第五条 |
“项目谋划责任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初步建设方案应切合实际、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可适度超前,切忌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改为“项目谋划责任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初步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应切合实际、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可适度超前,切忌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 |
是 |
4 |
财政局 |
第八条 |
删除“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提前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相关工程款可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
是 |
5 |
财政局 |
第二十六条(一) |
“变更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签证小组会同上述人员共同确认。”改为“变更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合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变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由签证小组会同上述人员共同确认。” |
未采纳,变更2万元以上由签证小组确认(参照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6 |
财政局 |
第二十六条(二) |
“变更额在2万元以上20万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签证小组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签证小组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修改为“变更额在20万元及以内的(含20万元,下同),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变更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签证小组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签证小组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
7 |
财政局 |
第三十条 |
“项目单位负责在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加上“同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适度开展在评价,在评价结果与该部门今后申报县政府投资计划挂钩” |
是 |
8 |
开发区 |
第二十二条 |
“所有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审查签字后,经县发改委(公管局)预审,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同意”修改为“总投资2000万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审查签字后,经县发改委(公管局)预审,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同意” |
未采纳,所有项目招标文件都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经发改委预审后报分管县长同意 |
9 |
开发区 |
第二十六条 |
工程变更设定的投资额太小,建议2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审批,20万元-50万元签证小组审核,50万元以上副县长审批。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
10 |
自然资源局 |
第十条 |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时划定规划红线,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后加上“为保障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由省政府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
未采纳,建议增加内容属于“用地服务保障”工作范畴 |
11 |
住建局 |
第二十二条 |
“投资额较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修改为“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 |
未采纳,具体金额由分管县长视项目的重要性、关注度等情况确定 |
12 |
住建局 |
第二十八条 |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修改为“跟踪审计机构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联合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
是 |
13 |
审计局 |
第二十六条 |
签证小组名单中删除“审计局” |
待定 |
14 |
审计局 |
第二十八条 |
“审计机关” 修改为 “审计机构” |
是 |
15 |
审计局 |
第三十条 |
“对决算超预算的项目,县审计局要严格审计,相关部门查明具体原因,”修改为“对决算超预算的项目相关部门查明具体原因,” |
未采纳,需审计部门先审计,相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开展工作 |
16 |
交运局 |
第八条 |
建议增列“环评、洪评、水保、地灾、土地、林地”等专项报告报批费用。 |
是 |
17 |
交运局 |
第十条 |
建议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未采纳,附则第三十九条已说明 |
18 |
交运局 |
第十一条 |
建议增加“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未采纳,附则第三十九条已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19 |
交运局 |
第三十六(三) |
建议将“造成工程价款增加5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超项目概算投资10%以上的” |
未采纳,参照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设定 |
20 |
卫健委 |
第二十二条 |
“投资额较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报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建议此处明确较大投资额的具体标准,否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具体掌握。 |
未采纳,具体金额由分管县长视项目的重要性、关注度等情况确定是否为较大项目 |
21 |
卫健委 |
第二十二条 |
“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建议修改为通用设备(如电梯、空调等)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医疗卫生专业医用设备因其特殊性,难以做到一次性发包采购。 |
是 |
22 |
卫健委 |
第二十八条 |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
未采纳,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
附件2:
《霍山县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回复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建议单位 |
修改条款 |
建议修改内容 |
是否采纳 |
1 |
公众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现场签证工程量经签证后方可实施,按照变更分类,报批后据实列入工程结算。”后加上“最终变更工程费以结算审计为准” |
是 |
2 |
公众 |
第三十条 |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概念问题,与第11页签证小组副召集人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二者需要明确。 |
是 |
3 |
财政局 |
第七条 |
“(一)单项工程变更项目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为一类变更;(二)单项工程变更项目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为二类变更;(三)单项工程变更项目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为三类变更。”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
4 |
财政局 |
第三十条 (一)(二)(三) |
“超过合同价20%(含)的变更,在全县范围内暂停服务一年;”后加上“扣除勘察设计单位30%勘察费” |
是 |
5 |
财政局 |
第十四条 |
“一类变更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其中:单项工程变更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类变更报常务副县长审批;三类变更由县签证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
6 |
住建局 |
第六条 |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缺项;”修改为“(一)设计文件中或预算编制中存在错项、漏项、缺项;” |
未采纳,预算漏项不属于工程变更 |
7 |
住建局 |
第十条 |
“对单个项目增加工程量达到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重新招标。”建议根据投资额分别设置:一般工程400万元以下,较大工程400万以上… |
未采纳,额度设置过大,不利于严控投资 |
8 |
住建局 |
第十七条 |
“当发生工程抢险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修改为“当发生工程抢险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工程特殊部位施工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 |
是 |
9 |
水务局 |
第十条 |
“对单个项目增加工程量达到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重新招标。”修改为“对单个项目增加工程量达到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且金额2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重新招标。” |
未采纳,超过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都应重新招标 |
10 |
水务局 |
第十条 |
“对单个项目增加工程量达到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重新招标。”后加上“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单个项目专项工程达到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且变更价格低于20万元的应签订补充合同。” |
未采纳,超过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都应重新招标 |
11 |
水务局 |
第二十九条 |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修改为“水利等中央、省市资金项目执行上级或行业有关规定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
是,在总则第二条说明 |
12 |
审计局 |
第六条 |
允许变更相关情形,建议参照原霍政办﹝2018﹞18号文相关情形修订。 |
未采纳,变更情形参照金寨工程项目变更办法设定 |
13 |
审计局 |
第七条 |
适当提高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增减金额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
14 |
审计局 |
第十四条 |
“一类变更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其中:单项工程变更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类变更报常务副县长审批;三类变更由县签证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
未采纳,应严格管理投资变更程序 |
15 |
审计局 |
第二十六条 |
“工程变更项目单价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县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审计部门按批准的工程变更进行审计。”修改为:“工程变更项目单价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县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同时具体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建议参照原霍政办﹝2018﹞18号文相关情形修订。 |
未采纳,审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变更进行审计 |
16 |
审计局 |
附件1 |
在附件1成员名单中删除“审计局” |
待定 |
17 |
交运局 |
第六条 |
建议参照原霍政办﹝2018﹞18号文相关情形修订 |
未采纳,变更情形参照金寨工程项目变更办法设定 |
18 |
交运局 |
第七条 |
建议变更金额按合同价占比划分,或结合霍政办﹝2018﹞18号文进行优化。 |
未采纳,变更情形参照金寨工程项目变更办法设定 |
19 |
交运局 |
第三十五条 |
建议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项目,因原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的差异,造成的变更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的处理。 |
未采纳,本办法出台后变更项目皆应按本办法执行 |
20 |
卫健委 |
第七条、 |
关于一类、二类、三类变更的金额问题,建议适当上调,如一个项目投资总额为2000万元,如其变更总额不足20万元,实际变更比例仅为1%以下;如项目投资总额更多,其占比更小。同时,变更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建议提高标准,改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
未采纳,应严格控制投资变更额的设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