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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导则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7-30 16:19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制定背景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结合工作实际。

 

《管理导则》约束范围:

  使用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县政府投资计划的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等项目。

(一)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1.资金来源为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债券、统借国外贷款等);

2.项目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

(二)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仅包括: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需要单独纳入县政府投资计划。其他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在本《管理导则》约束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投资项目内涵:

  (一)政府性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公共管理设施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性投资项目分阶段管理

  (一)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

(二)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三)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

(四)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政府性投资项目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项目谋划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谋划本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可能有交叉,做好沟通对接,统筹安排)

 

政府性投资项目部门分工负责制

二、计划编制分工

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年度征迁计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统一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性投资项目部门分工负责制

三、资金统筹分工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筹集、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

 

政府性投资项目部门分工负责制

四、组织实施分工

1.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代建制。对于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部门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代建制。(县重点项目管理处、经济开发区)

 

政府性投资项目部门分工负责制

五、审批监管分工

审批部门: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水务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查,依法依规简化、优化相关审批手续,合力高效进行审批。

监管部门: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法定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招投标、预算、价款结算等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项目谋划主体:

(一)县委、县政府

(二)县发改委

(三)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各乡镇(开发区)

项目谋划类型:不同谋划主体按分工谋划具体项目

 

项目谋划提出:

项目谋划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

基本要求:切合实际、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切忌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

 

谋划项目论证:

一、县发改委初步论证

  组织相关部门: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

  初步论证内容: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建设条件

通过初步论证项目谋划储备库

二、县发改委充分论证

组织相关部门: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项目主管部门等

充分论证内容: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等

通过充分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县政府审定开展前期工作

三、论证目的

  避免盲目上项目(必要性)

  避免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行业规范、标准)

节约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编制和审核,以及各阶段所需的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置要件。

 

 

前期工作经费:

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等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一)项目谋划单位自主实施的项目:

项目谋划单位是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二)代建制项目:

项目谋划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代建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编制及送审,开展招投标;参与可研、初设技术性审查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谋划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二)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报项目信息(项目单位注册登录,自行填报,发改委后台审查通过,生成项目代码-“项目身份证号码”)

(三)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完成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是后续规划、用地、环评,以至项目验收等环节的依据,也是申报固定资产纳入统计库的依据)

(四)立项后的工作:

1.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批复(承诺)——可研批复前置要件

2.同步办理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方案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谋划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机构无资质要求,编制人员要有投资咨询师资质)

(二)可研编制质量:达到深度要求(详细分析项目技术可行性、方案可靠性、经济合理性,选址、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方案论证、比选,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招投标、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主要章节都要深入分析,附相关位置图、平面图、立面图等)(项目单位要对可研文本质量把关)

(三)可研评审: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评审

(四)相关规定:评审通过的,审批可研;不通过不付费(项目单位签订可研编制服务合同时约定)

 

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设和概算

(二)编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初设和概算评审:县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由县交运局、水务局负责组织评审

(四)初设和概算审批: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相关规定:达不到深度要求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不得付费(项目单位签订初步设计服务合同时约定)

(六)特殊规定:概算不得超过估算10%,超过10%,重做初设和概算,或者重新报批可研

(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总投资的上限)

 

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文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谋划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

(三)工程量清单以施工图设计为编制依据(专业机构)

(四)预算文件以批复的概算为依据,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控制造价,不得超概(专业机构)

   (匡算-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项目前期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对项目单位的要求:做实做细前期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实力,能够保证文本、图纸等资料的编制质量。中介机构不得借用、转让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要求的落实: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明确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严格执行。

 

 

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规定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取得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

(二)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明确具体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概算投资等。(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相关单位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总体要求:

编制时间: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编制单位: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

审批审批:县政府审核同意 县人大批准

专门规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县政府审批,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续建项目投资计划

列入条件:

一、下一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一)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二)根据本年度预计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

(三)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

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

二、本年度竣工项目

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据实测算,列出资金需求清单,审核后,予以安排。

 

新建项目投资计划

列入条件:

一、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二、具备下一年度开工条件(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综合考虑项目成熟度和可用财力(资金基本落实)

专门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明确建设计划工期、年度计划工程量和计划投资额等;出具开竣(交)工时间、年度建设任务书面承诺,报县发改委备案。

 

争取实施项目计划

列入条件:

对已申报争取上级债券资金、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暂未落实的,列入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待申报争取的建设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前期工作项目计划

列入条件:

从谋划储备项目库和前期工作项目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开工申请

前期工作完善、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进入开工建设阶段。

(填写《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审批表》报批)

 

招标投标制

(一)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二)原则上主体及配套工程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通用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

(三)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招标文件审批: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县发改委预审,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开展招投标工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政府采购文件比照执行。

(六)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法人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专人专班负责项目建设,驻场跟踪督办,及时反馈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要制定科学高效的项目建设推进计划,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要强化资金管理,完善签单报账程序,避免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脱节,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压实责任,全面推进项目建设)

 

合同管理制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强调合同约束)

 

监理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强调监理职责)

 

变更审批制。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以及承诺的开工、竣工时限加快项目推进。(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不得改变设计方案,不得超过投资概算。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严格按照《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额一律不予认可,资金保障单位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资金拨付

(一)原则上每年集中付款3次(三大传统节日前付款)

(二)集中付款前一个月,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县发改委汇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由资金保障单位适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三)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和付款凭证拨付工程款。

 

跟踪审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及时报送工程相关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事项,跟踪审计机构要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第六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

一、竣(交)工验收

(一)验收时间: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

(二)验收单位: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验收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人防、消防、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交通、水利、电子政务等其他领域工程完工后,按相关主管部门竣(交)工验收规定执行。

 

二、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

(二)在3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审核,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拨付工程尾款(不含质保金)。

(三)在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目标自评报告编制。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报县财政局审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由县财政局适时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与该部门今后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挂钩。

 

三、国有资产登记入帐和工程档案保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县国资委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四、工程质保期

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期间,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组织维修,施工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超出质保金的,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索赔。

 

第七章  督查调度

建立县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根据职责分工,每个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督导组,常态化开展项目督查,持续跟踪督办,强化问题整改,将督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确保项目高效推进、按期完工。

县发改委负责调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按月通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归档保管工程、财务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处理方式: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建单位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编审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相关的规范标准、批复的投资等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勘察设计有重大漏项,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工程、财务资料,造成工程、财务资料遗失的。

处理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重大责任、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责任或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追责情形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一、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解释权和执行日期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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