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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政府办法律顾问姜新华专家解读: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12-23 08:57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经县政府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 制订背景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根据县领导指示并结合周边县市经验,县审计局制订出台了《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二、《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县审计局于2019年4月形成《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将书面征求了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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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1、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县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审库。协审库分为初审库和复审库,初审库10家社会中介机构,复审库6家社会中介机构。复审库6家社会中介机构除从事复审工作外不得在我县境内开展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县审计局对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PPP项目)实行局长联系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全程跟踪监管,健全完善工程审计决算,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3、4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标段投资额)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由建设单位将相应成果文件、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预算复审工作。

400万元以下项目(标段投资额)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的成果文件由编制社会中介机构送达县审计局实行备案登记,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成果文件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复审工作。

4、建设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初审工作,4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标段投资额)由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初审或委托县审计局公开招标选择入初审库的库内协审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初审确认书(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各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复审工作。

400万元以下项目(标段投资额)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初审库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由该社会中介机构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送达县审计局进行备案登记。县审计局自社会中介机构送达审计报告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审,没有被抽取进行复审的项目即按照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被抽取进行复审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审计报告、项目资料等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复审工作。

5、跟踪审计项目由实施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县审计局公开招标选择入初审库的库内协审机构)实施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初审确认书(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初审协审机构共同确认,各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复审工作。

6、PPP项目工程由项目实施机构安排实施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初审确认书(须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公司以及初审协审机构共同确认;各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复审工作。

7、复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审计局负责支付。基本审计费用及审计费用上限按照《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款结算审计支付标准执行;审减额收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送审价审减额的6%。

8、初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参照《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8〕45号)中支付标准执行。

9、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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