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07-26 19:52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六政〔201748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定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接省级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积极对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争取将我市更多优势产业列入目录。完善行业宏观调整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84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县区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真正把审批变为服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共5大类、15项核准事项,其中市级核准8项,市与县(区)分级核准7项。与《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相比,做了进一步调整,承接和扩大县(区)权限等一批核准事项。其中承接省下达核准事项4项,包括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和旅游;扩大县(区)权限的核准事项3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城建项目和外商投资。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2017726 

 

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

本目录所列核准事项,均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明确由市政府或市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事项。

一、 农业水利 

1. 水利工程:除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外,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二、能源

2. 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4.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除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电网工程:除省内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的110 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的交流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6.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市干线管网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8.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市干线管网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交通运输 

9. 公路: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项目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10.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淮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外,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11. 内河航运:除跨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外,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四、城建 

12.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淮河的项目外,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13.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五、社会事业

14.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15.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8印发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