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费清单〔2021〕1号
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霍政〔2015〕11号)要求,现将《霍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调整情况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21〕9号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我省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20〕1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文件规定,增加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征费额自行申报缴纳;按期缴纳的,在项目投产后,由缴费人按照法定的计费依据、征收标准等确定应缴费额,缴费人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跨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按次缴纳的,缴费人在安徽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安徽省境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缴费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市级审批的跨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按次缴纳的,缴费人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缴费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1〕1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20年涉企收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16项,涉及8个县直部门,2021年未作调整。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规定,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 3%,单个工程合 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 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 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 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根据《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六建工函〔2014〕215 号)规定,政府投资项 目,如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做出质量承诺,施工单位可免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霍山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2月20日